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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1909-00440 组配分类: 涉企收费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宁国市涉企收费清单动态调整政策落实情况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3-06 发布日期: 2019-03-06
宁国市涉企收费清单动态调整政策落实情况
发布时间:2019-03-06 00:00 来源:宁国市发改委(市粮储局) 浏览次数: 字体:[]

  2014年11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皖政〔2014〕82号)。其主要内容是:
  (1)涉企收费清单主要内容。省级涉企收费清单涵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政府性保证金(抵押金),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等。
  (2)严格执行涉企收费清单制度。严格按照涉企收费清单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将取消和暂停的收费转交由下属单位、社会组织继续收费或变相收取。凡不在清单之列的涉企政府性收费和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一律停止执行,切实做到“涉企收费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收费”。
  (3)落实涉企收费清单配套措施。涉企收费清单纳入省政务信息运行服务平台监管和公开范围。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涉企收费清单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省直效能办要把涉企收费清单落实情况纳入省直机关效能考核。有关部门收费项目取消和暂缓征收后,其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4)强化涉企收费清单监管。认真落实收费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细化责任内容,做到责任到人。为避免出现竞争不充分而导致乱涨价,对放开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要以现行收费标准为上限,实行竞价,确保收费标准降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要组织开展收费清单执行情况检查,对违规收费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省监察厅要依法加大对不作为、乱作为的问责力度,严格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5)加强涉企收费清单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收费政策以及权力清单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涉企收费清单内容。省级涉企收费清单的调整,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法制办根据各自职责进行动态管理,重要收费事项调整报省政府审定。
  2018年10月30日,宁国市涉企收费清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收费政策以及权力清单变化情况,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皖政〔2014〕82号)和《安徽省涉企收费清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动态调整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的公告》(皖费清单[2018]1号)要求,对《宁国市涉企收费清单》进行了动态调整。主要调整情况如下:
  (1)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按照国家排污费改税工作部署,自2018年1月1日起,停征排污费。
  (2)政府性基金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①根据我省机构改革情况,将有关政府性基金执收单位“省市县国税部门”、“省市县地税部门”统一调整为“省市县税务部门”。
  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政策依据,增加“财政部财税〔2018〕39号”。
  (3)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①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七条规定,“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权限的项目核准涉及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收费”退出涉企收费清单。
  ②由于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时,不再需要出具“验资报告”,因此,该前置服务项目退出涉企收费清单。
  (4)涉企保证金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省政府工作安排,2018年开始,《宁国市涉企收费清单》中“政府性保证金(抵押金)”部分名称调整为“涉企保证金”,内容变更为《宣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宣城市财政局 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公布宣城市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宣经信中小〔2018〕128号)中的《宣城市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5)属安徽省、宣城市级涉企收费请登录相关网站查阅《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和《宣城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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