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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2004-00120 组配分类: 征收政策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宁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4-06 发布日期: 2020-04-06
宁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
发布时间:2020-04-06 16:00 来源:宁国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浏览次数: 字体:[]

宁国市房屋征收(迁)货币补偿购房券操作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宁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宁政规〔2016〕5号)、《宁国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宁政规〔2016〕6号)规定,为加快推进我市规划区内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迁)与补偿工作,规范购房券使用管理,特制定本操作使用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迁),被征收(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购房券,凭购房券在本市范围内购房可享受购房补贴。

第三条购买政府安置房的,按所购房屋面积给予800元/平方米补贴奖励。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所购房屋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补贴奖励。购房补贴奖励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人原被征收房屋的主体房合法面积(购房券有效使用面积)。

第四条市房管局会同开发区管委会、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搭建安置房源管理库,收录管理所有政府投资安置房源信息,并在网站上进行公布,及时更新。安置房实行“一房一价”,公布信息应包含房屋区位、建筑面积、房屋价格、房屋楼层等。

第五条购房券由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购房券实行一券一档、统一编号。

(一)购房券应载明被征收人姓名、被征收房屋合法主体房建筑面积、可享受购房补贴奖励面积、购买商品房(政府安置房)面积、购房券使用期限等。

(二)购房券一式三联,第一联为持有联,由各征收(迁)实施单位发放至被征收(迁)人,作为购房补贴的领取依据;第二联为审核联,由各房屋征收(迁)实施单位作为被征收人应享受购房补贴面积的审核计算依据,审核结束后,报送市财政部门作为购房补贴的结算依据;第三联为存根联,由征收(迁)实施单位报送房屋征收(迁)主管部门备案存档。

(三)购房券实行一房一券,即征收(迁)一主体房屋,发放一张购房券,购房券可以同时享受购买多套房屋的补贴奖励(不得超过购房券有效使用面积)。购房券不得伪造、涂改,不得套现,允许转让。

第六条被征收(迁)人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当日,向征收(迁)实施单位申请领取购房券,购房券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为有效期。

第七条各征收(迁)实施单位根据所辖项目调查摸底情况,向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购房券。

第八条被征收(迁)人与征收(迁)实施单位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后,征收(迁)实施单位方可发放购房券持有联。

第九条被征收(迁)人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之日6个月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和政府安置房的,由所属项目征收(迁)实施单位根据购房券(持有联)、补偿安置协议、购房合同及纳税凭证,审核计算购房补贴应享受补贴面积,填写完善被征收人购房券持有联,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购房券审核联,向市房屋征收(迁)主管部门报送购房券存根联备案。

被征收(迁)人凭填写完善的购房券持有联、补偿安置协议、购房合同及纳税凭证,至市财政部门领取购房补贴。

市财政部门依据被征收(迁)人提供的购房券持有联、补偿安置协议、购房合同、纳税凭证及各征收(迁)实施单位报送的购房券审核联,据实发放购房补贴,同时收回购房券持有联。

被征收(迁)人将购房券进行转让的,应向所属项目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备案登记,受让人购买新建商品房和政府安置房的,凭购房券持有联审核结算购房补贴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购房券转让协议原件及转让双方身份证件。转让双方共同使用一张购房券领取购房补贴时,购房补贴应同时结算。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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