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交易风险,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的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3〕42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宣政办〔2018〕4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本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宁国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前销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及后续付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预购房款。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二)市房管局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国土、人行、银监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及各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三)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行政府监管、银行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监管资金分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对用于支付建筑安装、设施配套等建设费用的预售资金进行重点监管。重点监管资金监管标准为:房屋总层数为6层及以下为2400元/平方米,房屋总层数为7-11层为2700元/平方米,房屋总层数为12层及以上为3000元/平方米,以后每两年根据建筑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对足额缴存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一般监管资金,可按本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提取。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完成住宅小区综合查验止。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登录监管系统,填写并提交监管账户申请表、预售资金使用计划书及企业基本信息等,并持以下材料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审核手续:
1、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房屋面积(预)测绘报告书;
5、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6、其他应当提供的相关资料。
以上材料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章。
(五)市房管局审核通过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开户通知书,原则上按照“一个项目申请一个账户,按幢号设置子账户”,选择商业银行开户行。监管账户开设后,由市房管局、商业银行开户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宁国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2、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位置、项目建设基本概况;
3、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4、监管项目范围;
5、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计划;
6、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方式。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以下资金使用节点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
1、主体结构封顶,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为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50%(其中7层以上项目地面工程进度达1/2时,使用资金额度为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30%,地面工程进度达3/4时,使用资金额度为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40%);
2、工程进度达二次结构完成并通过验收,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为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65%;
3、单幢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80%;
4、完成商品房首次登记,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95%;
5、完成住宅小区竣工综合查验后,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在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应将最后节点使用的5%比例的重点监管资金划转至宁国市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作为代管资金进行监管,待开发项目完成小区竣工综合查验后予以退还。
三、保障措施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相关规定的,由市房管局责令改正,并暂停监管资金拨付;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市房管局暂停其商品房网上预售,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二)人民银行及时向各商业银行公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设情况。商业银行机构不得收存非本商业银行机构监管项目的房款资金,开发企业证明其房屋已竣工并撤销监管账户的除外。
商业银行机构收存非本商业银行机构监管业务的房款资金的,由人民银行、银监办责令其限期整改。收存非本商业银行机构监管业务的房款资金并协助开发企业不按预售资金监管意见划转资金的,由人民银行、银监办严肃查处。
(三)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
(四)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