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精神,就业补助资金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用于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为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范围(试行)》,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中央及省有关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规定,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进一步放开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市场,加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领域政府购买力度。创新政府购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新机制新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不断提高政府提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水平,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的获得感。坚持费随事转,杜绝和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的“两头占”现象,坚决防止政府职责过度转嫁社会力量承接,稳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二、明确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的牵头组织和监督管理,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严格购买服务流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资金预算及绩效管理等工作。承接购买服务的主体,主要为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符合规定的购买服务事项,可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委托给事业单位并实行合同化管理,具体办法按省财政厅、省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财综〔2017〕47号)规定执行。
三、绩效监管。各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不断推进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管理,指导并督促购买主体健全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结算年度购买服务资金、编制以后年度项目预算、选择承接主体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要充分利用和整合“阳光就业”网上办事系统和各地政府网络平台,及时发布购买服务政策制度、购买服务目录、承接主体条件,购买服务结果、绩效评价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应全部通过“阳光就业”网上办事系统申报、审核和拨付。
附件: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范围(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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