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宣城市、本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作出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决定和措施。
二、依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协助做好规划听证工作。
三、开展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具体实施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协助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协助上级自然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资源调查、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地籍档案管理、土地证书核发和土地动态监测管理工作。
五、负责农村居民住宅用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及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协助上级自然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开展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等有关工作。
七、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对行政区域矿业权人履行法定权利义务、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受上级自然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可参与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的论证工作。
八、协助上级自然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保护工作以及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工作,组织对地质灾害点的监测、预报工作,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九、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进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配合上级自然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做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核实、取证和处理工作。
十、协助上级自然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各项土地、矿产资源费税的收缴管理工作。
十一、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信访接待工作,及时调处和化解矛盾,发现重大上访苗头,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报告。
十二、负责对本单位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检索和利用。
负责人:张冬(宁墩所所长)
办公地点:宁国市宁墩镇
联系电话:463033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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