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发区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此次排查涉及我委规范性文件整改意见报告如下: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内企业整体搬迁新上项目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2016〕96号)
(一)政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基本政策,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促进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皖国土资[2016]151号)以及《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扶持产业发展“1+1+5”政策体系的通知》精神,由开发区起草了《关于城市规划区内企业整体搬迁新上项目财政补助暂行办法》。2016年9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关于城市规划区内企业整体搬迁新上项目财政补助暂行办法》,并发文即《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内企业整体搬迁新上项目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2016〕96号)。
(二)发文程序
《关于城市规划区内企业整体搬迁新上项目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由开发区起草,后报政府办、市财政局、法制办审核,于2016年9月在政府常务会议上通过并发文。相关程序合规、合法。
(三)建议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内企业整体搬迁新上项目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2016〕96号)文件出台,目的在于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符合国家、省相关政策精神。根据《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内企业整体搬迁新上项目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前期我委已将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源光电器有限公司、宁国金鑫电机有限公司等企业整体搬迁新上项目报市政府研究通过后,并与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源光电器有限公司、宁国金鑫电机有限公司签订“退二进三”协议并已支付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源光电器有限公司两家公司预付款,正在完善相关土地招拍挂手续。鉴于以上政策及实际工作,建议予以延续执行。
201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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