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23347876T/202002-00032 | 组配分类: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
发布机构: | 天湖街道办事处 | 主题分类: |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名称: |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9-08-05 | 发布日期: | 2020-02-05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2009年起,国家统一奖励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2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另增发12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每人每年另增发600元。同时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省与市、县(市、区)按5:3:2比例负担。2009年起,市、县(市、区)承担部分,市级承担的对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的配套资金,由省财政承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第二条 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
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第三条 奖励扶助制度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格确认和组织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一卡发放、到户到人。
第四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负责制定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政策。省人口计生委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相关政策法规,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和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具体规定。
第五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负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财政负担的资金以省财政为主。
第六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代理发放机构统一发放,以“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
第七条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实行奖励扶助对象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奖励扶助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格确认
第九条 资格确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口计生委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严格把握政策,规范操作程序,务求相关材料和手续齐全,真实可靠,确认有据。对生育史、婚姻史复杂的人群严格查证,审慎把握。
第十条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二)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条件的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本人申报;
(二)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示;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四)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五)省、市人口计生委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六)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第十二条 资格确认的基本程序、进度和要求:
新增对象资格确认、往年确认对象年审和达到50周岁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登记同步进行。
(一)摸底调查(每年1月15日前)
(二)本人申报(每年1月15日前)
(三)村级评议(每年2月15日前)
(四)乡级审核(每年3月15日前)
(五)县级确认(每年3月31日前)
省市人口计生委视情况对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质量进行抽查评估。
(六)信息录入(每年4月30日前)
省、市两级人口计生委要登录“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督促各县(市、区)及时录入上报信息,进行数据下载和必要的汇总分析,将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及其汇总表进行备案。
(七)信息报送(每年5月10日前)
第十三条 往年确认对象年审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往年确认对象年审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实施。
(二)每年2月15日前,村(居)委会对已享受奖励扶助的往年确认对象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填写《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简称《年审表》)。上年度奖励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简称《退出审批表》),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
(三)每年3月15日前,乡(镇、街道)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将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村、组分别公示十天以上,《退出审批表》报送县级人口计生委。
(四)每年3月31日前,县级人口计生委在开展新增对象资格确认时,同步对乡(镇、街道)年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对往年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发现乡(镇、街道)年审工作不到位的要组织重新年审。
(五)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过程中,往年确认的对象经核实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认定的,需要重新申报,程序和要求同新增对象。重新申报、审核的一套材料,并入原档案一起保存。
(六)往年确认对象在本年度死亡的,本年度可以发放奖励扶助金,次年作退出处理。本年度新增对象在资金发放之前死亡的,当年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次年作退出处理。
第十四条 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文书由省人口计生委统一制发(见附件)。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发放
第十五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实现封闭运行。县、乡级财政部门要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各级财政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七条 奖励扶助资金通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渠道,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奖励扶助对象本人不是户主的,要单独开设个人储蓄账户。
第十八条 每年6月30日前,中央财政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下达到相关省份;7月31日前,地方财政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九条 每年8月31日前,人口计生部门应将《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县、乡级代理发放机构应在5日内将奖扶金一次性划拨到奖扶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在奖励扶助资金划拨到个人账户之前,发现奖励扶助对象信息有误,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县级人口计生委应立即向发放机构通报,终止向该对象发放资金,填写《退出审批表》,并及时在“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中作退出处理。
第二十条 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奖励扶助资金需求预测预报制度。县、市、省三级人口计生部门分别于每年9月10日、20日、30日前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预测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即《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数预测及资金预算表》(简称《奖励扶助人数预测及资金预算表》)。
第二十一条 每年10月31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与代理发放机构核对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代理发放机构应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简称《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以纸质和电子文件方式反馈给县级人口计生委,由其导入“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
同期,县、市级人口计生委分别向上一级人口计生委和同级财政部门反馈本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即《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表》(简称《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表》)。
12月31日前,省人口计生委向省财政厅反馈本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
第二十二条 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一年发放一次。奖励扶助对象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身份证、存折等有效证明到代理发放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支取奖励扶助金。
第二十三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形成的结余,区分中央和地方部分,用于抵扣下一年度相应奖励扶助金的额度。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建立奖励扶助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国家和省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各地资金测算、拨付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代理发放机构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职责,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从事奖励扶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奖励扶助范围和奖励扶助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二十七条 对骗取、冒领奖励扶助金的,由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奖励扶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监督评估
第二十八条 奖励扶助制度监督评估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监督实行群众监督、行政监督、人大政协监督、社会中介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以上纪检监察或审计部门牵头,人口计生、财政等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中介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评估。
(二)坚持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的全过程实施全方位的监督评估。监督评估贯穿于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以及政策宣传、组织实施的每个环节。
(三)把资格确认过程中的群众参与和公示作为社会监督的重点,建立严格规范的资格确认程序和奖励扶助对象公开公示制度。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过程的监督。
(四)各级人口计生委要酌情对每个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和准确性、群众对奖励扶助政策的知晓率和对奖励扶助工作的满意度进行抽查和综合评估。
第二十九条 奖励扶助制度的考核评估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制度实施出现重大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受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委托,民意调查中心、社会中介组织、新闻媒体等单位组织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进行调查评估。
建立奖励扶助日常工作评估制度。各地奖励扶助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和督查评估结果作为民生工程单项考核评分依据。
奖励扶助工作考核评估的主要指标:
(一)资格确认准确率;
(二)资金发放及时率和准确率;
(三)干部群众对奖励扶助政策知晓率;
(四)干部群众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的满意率;
(五)党政领导重视程度和相关部门的参与程度;
(六)奖励扶助制度是否按统一的规范运行。
第五章 档案和信息管理
第三十条 奖励扶助档案和信息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准确。奖励扶助档案和信息内容做到与实际情况相符,确保各类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及时完备。奖励扶助档案和信息资料应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类、建档、录入、反馈,确保各类资料完整全面;
(三)统一规范。省人口计生委制定奖励扶助档案管理和信息录入、反馈的统一标准,确定分类分级管理权限和范围,确保各类资料的规范性;
(四)便捷有效。各类奖励扶助档案和信息资料要简易明了,方便查询,提高利用率。
第三十一条 奖励扶助档案管理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一)主要内容
(二)管理程序
(三)基本要求
(1)分类建档。按照档案资料性质,分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和奖励扶助工作档案两类进行归档。其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以个人为单位,按一人一卷建档;奖励扶助工作档案以年度为单位,按一年一卷建档。
(2)分级归档。奖励扶助对象信息资料个人档案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归档,乡级为方便工作可建立对象个人辅助档案;奖励扶助工作档案由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分别负责本级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四)分级档案资料管理要求
(1)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所有个人信息资料加封面装订成册,一人一卷,按年度、分乡镇归档保存。
(2)退出审批表:按年度、分乡镇装订。
(3)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分年度装订。
(4)统计报表:《奖励扶助人数及资金测算表》、《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表》等,分年度归档。
(5)文字资料:有关方案、制度、文件、总结等,整理归类,装订成册。
(6)图片和音像资料:图片资料归类整理,装入影集,并配文字说明;音像资料刻录光盘保存。
(7)实物资料:宣传品等实物资料样品收集留存。
(1)申报表:县级返回的《申报表》分年度归档。
(2)年审表:分年度装订。
(3)退出审批表:县级返回的《退出审批表》分年度保存。
(4)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分年度归档。
(5)其他报表、文件、图片、实物等资料整理归类,归档保存。
(1)申报表:县级返回的《申报表》分年度保存。
(2)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分年度保存。
(3)其它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三十二条 奖励扶助信息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一)基本内容
(二)信息管理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已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负责将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的有关信息录入“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在上报市和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同时直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人口计生部门、代理发放机构要建立奖励扶助信息管理制度,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信息工作,按规定及时录入、变更、处理、传输有关信息。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为奖励扶助决策、管理、评估提供必要的信息。
(三)基本要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皖人口发〔2007〕3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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