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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41702000111222F/202012-00155
  •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20-12-30 10:34
  • 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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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

  • 信息来源

    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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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国市惠民殡葬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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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惠民殡葬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阅读次数: 来源: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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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文件出台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办法》、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扩大我市惠民殡葬政策覆盖范围,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问:实施对象有哪些?
      答:(一)惠民殡葬补贴(减免)对象
      我市辖区内死亡并安葬在我市城乡公墓的下列人员可享受惠民补贴(减免)政策:
      1. 具有宁国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2. 在我市各学校就读非宁国市户籍的学生。
      3. 驻宁部队现役军人。
      4. 与在宁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的在宁国市居住的外来从业人员。
      5. 经公安部门认定的无名遗体。
      (二)绿色生态安葬奖励对象
      对具有宁国市户籍的所有城乡居民遗体火化后,骨灰采取水葬、撒散以及在城乡公墓内树葬、花葬、草坪葬、深埋等不留坟头、不单独立碑生态安葬方式的(树葬、花葬、草坪葬具体指将逝者的骨灰用可降解的骨灰盒或直接将骨灰散放在穴位中,地面栽花、种草或植树,不单独立碑)。
      问:实施标准如何?
      答:(一)惠民殡葬补贴(减免)标准
      1. 遗体接运费:普通殡仪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接运遗体。
      2. 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火化遗体。
      3. 遗体冷藏费:冷藏存放期限72小时以内(无名遗体按实际冷藏时间计算)。
      4. 骨灰寄存费:寄存期限1年以内。
      本细则规定的第1类对象丧事办理完毕后,根据以上四项补贴项目,实际产生费用不足1000元/人的,按1000元/人标准进行补贴;实际产生费用超过1000元/人的,超出部分由丧属自行承担。
      本细则规定的第2、3、4、5类对象死亡后,根据以上四项减免项目,标准内据实在市殡仪馆实施现场减免。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双女困难户、无名遗体,在享受补贴或减免的基础上,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在市殡仪馆免费领取价值200元骨灰盒一只。
      (二)绿色生态安葬奖励标准
      给予2000元/例奖励。本项奖励和惠民殡葬基本补贴同时享受。
      问:办理程序如何?
      答:(一)补贴申请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第1类对象丧事办理完毕后,经办人(逝者的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到逝者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宁国市殡葬惠民补贴及绿色生态安葬奖补申请表 》并提供以下材料:
      1.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 死者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 市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及各城乡出具的《公墓安葬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 申报绿色生态安葬奖励需在以上四项材料基础上提供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葬的现场图片或影像资料。
      (二)减免办理
      本细则规定的第2、3、4、5类对象死亡后,经办人向市殡仪馆提出减免申请,填写《宁国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减免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 由医疗机构出具、加盖公安机关印章的《安徽省居民死亡殡葬证》原件。
      2.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 死者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 死者为驻宁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为在宁读书的非宁国市户籍的学生,需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为外来从业人员,需提供与在宁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审核
      1. 补贴审核:各乡镇(街道)根据本细则规定,对村(居)委会上报的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每季度将《宁国市乡镇(街道)惠民殡葬补贴申请汇总表》、《宁国市乡镇(街道)绿色生态安葬奖励申请汇总表》报市民政局审批。
      2. 减免审核:市殡仪馆根据本细则规定,对经办人提供的减免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实施现场减免。每季度将《宁国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减免申请表》报市民政局审批。
      (四)审批
      市民政局对乡镇(街道)、市殡仪馆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每季度将审批后的费用分别拨付至各乡镇(街道)或殡仪馆,补贴资金由各乡镇(街道)负责及时发放至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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