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国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国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统称中介超市)运行、服务和监管,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介超市,是指采取中介服务机构网上入驻方式,为中介服务机构和项目业主提供信息公示、服务选取、服务评价、合同管理、信用评价等服务的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平台。按照“开放、有序、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全国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常态开放。
本细则所称项目业主,是指全市辖区内购买有关中介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企业。
本细则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行政管理工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行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社会组织等机构。
第三条 全市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向中介服务机构购买作为行政管理必要条件的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适用本细则。
因不可抗力事件、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事故紧急调查处理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或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中介服务采购,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中介服务项目包括财政性资金项目和社会性资金项目。
财政性资金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中介服务项目。凡是财政性资金项目,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3000元以上的中介服务项目,项目业主在编制项目计划书时应将中介服务费用单独列出,按照“一事一选”的原则,必须在中介超市通过竞争方式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社会性资金项目是指使用社会性资金购买的中介服务项目。中介超市是全市各政府部门向社会性资金项目推荐中介服务机构的唯一途径。鼓励社会性资金项目业主在中介超市自主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数据资源管理局为全市中介超市管理运营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负责组织拟定全市中介超市管理制度和有关运营配套制度,推进中介超市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优化业务流程;
(三)组织技术力量为中介超市的建设、运维和信息安全等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撑;
(四)承担中介超市日常运营及服务工作;
(五)组织实施中介服务机构有关服务评价工作;
(六)受理并协调相关行政部门处理有关投诉。
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梳理、编制、公布和不断完善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按照标准化、规范化要求,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类型、设立依据及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要求等要素,对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负责;
(二)对已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加强资质(资格)管理,对发现不符合入驻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及时通知中介超市管理运营机构按规定将其从中介超市予以清退。对取消资质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行业信用管理;
(四)依法依规处理有关中介服务投诉,查处入驻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有关处理结果反馈中介超市管理运营机构。
第七条 发改委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依法依规确定收费标准。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规范中介收费秩序。
第八条 财政局要为财政性资金项目提供经费保障,加强对市内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机关事业单位等项目业主要对本单位通过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凭财政性资金项目中介服务合同和完成中介服务评价后的评价确认书支付中介服务费。
第九条 审计局依法依规对涉及中介超市和中介服务的相关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条 中介服务领域的行业协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会员单位的自律和诚信管理,规范管理会员单位参与中介服务活动的行为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配合中介超市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等。
第三章 入驻流程
第十一条 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应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且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资格)条件,相关人员应具备相应执业资质。
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一种资质类型对应一份入驻申请材料的方式自愿提出入驻申请,并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一)按要求填写《宁国市中介超市入驻申请表》;
(二)上传有关材料原件扫描件、签订承诺书,并对诚信服务作出守信承诺,遵守中介超市的监督管理规定;
(三)鼓励中介服务机构提交证明实力的证书、证件、奖项、房产证等材料,以供项目业主参考。
中介服务机构未遵守入驻承诺的,如涉嫌违反相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如造成相关方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业务授权人、执业(职业)人员基本信息、联系电话、注册(就职)单位等信息应实名认证。以上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申请变更。严禁使用虚假信息、从业人员挂靠、资质(资格)借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提交入驻申请或变更申请后,中介超市管理运营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核查,并与国家、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等系统对接,获取有关信用信息。
如需补正材料的,管理运营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核查时间自材料补正后重新计算。
如核查不通过的,管理运营机构应以平台系统或书面通知等方式,将结果和理由告知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外,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信息经核查后,应在中介超市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中介服务机构自动入驻中介超市,并同步向社会公布有关入驻和信用信息。公示有异议的,管理运营机构应暂停其入驻程序,及时开展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入驻申请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和中介服务机构均以注册方式入驻中介超市,凭注册账号开展相关交易活动,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等业务。
第四章 选取流程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中介超市内选取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有下列方式:
(一)择优选取。项目业主采购项目信息发布后,由中介超市系统根据参与竞争的中介服务机构的星级评分高低,在中介超市自动筛选服务优、信誉好的中介服务机构。若中介超市系统自动筛选的中介服务机构有2家及以上,则由项目业主在1个工作日内自行选取。
(二)竞价选取。项目业主采购项目信息发布后,报名参与竞争的中介服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报价的次数不超过3次,以最后一次报价为准,中介超市系统按最低报价中选原则自动确定中介服务机构。若最低报价相同时,则由项目业主在1个工作日内自行选取。
(三)均价比选。项目业主采购项目信息发布后,报名参与竞争的中介服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报价的次数不超过3次,以最后一次报价为准,报价最接近平均值(所有报价机构最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的中介服务机构自动中选。若2家及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报价与平均值差距相同时,由低于平均值的报价机构自动中选。若报价相同时,则由项目业主在1个工作日内自行选取。
(四)自主谈判。项目业主采购项目信息发布后,报名参与竞争的中介服务机构上传报名材料,填写服务价格、服务时限、自身优势等内容参与网上谈判,中介服务机构根据谈判情况修改相关内容,次数不超过3次,以最后一次为准,项目业主择优选取。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提出需到现场谈判的,由管理运营机构组织网上报名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现场谈判,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相关单位过期未到现场的不予等候。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填报和提交有关采购项目信息。采购项目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时限、预算金额、资金来源;
(二)标的基本情况;
(三)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和法定的执业(职业)人员要求;
(四)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的方式;
(五)报名截止时间、公开选取的时间;
(六)回避情形;
(七)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八)项目业主对采购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中介超市管理运营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项目业主提交的项目信息进行形式核查。
不需补正项目信息的,中介超市管理运营机构应立即在中介超市发布采购公告。
如需补正项目信息的,中介超市管理运营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核查时间自材料补正后重新计算。
第二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通过中介超市报名,并确定自身满足采购公告的全部报名条件且不存在回避情形。
如中介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与项目业主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如中介服务机构认为项目业主及工作人员与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项目业主连续2次发布公告仍无中介服务机构报名的,可自行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十二条 中介超市应充分利用电子印章、数字证书、手机应用程序(移动APP)等技术,逐步实现公开选取环节“零跑腿”。
第二十三条 公开选取结果产生后,项目业主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中介超市管理运营机构根据结果发布中选公告,并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向项目业主和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加盖电子印章的中选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和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应在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中介服务合同除包含法定合同文本要求内容外,还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执业资格等要求;
(二)服务质量要求;
(三)服务时限要求以及不计服务时限的情况;
(四)服务费用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中介超市备案公示,依法应当保密的合同除外。社会性资金项目合同在中介超市的备案和公示,由项目业主和中介服务机构自行商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业主与中选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对中选的中介服务机构是否满足有关报名条件进行实质性核对。如果项目业主发现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未满足公告全部报名条件或者应当回避的,应及时通报和取消其中选资格,并将结果告知中介超市管理运营机构。取消中选资格后,项目业主可依照选取方式排名递补中介服务机构,或重新发布采购公告。
第二十六条 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范围、时限向项目业主提供服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相关服务成果应在中介超市备案。社会性资金项目服务成果备案,由项目业主和中介服务机构自行商定。
第二十七条 因断电、通信中断、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公开选取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中介超市管理运营机构应及时告知项目业主和中介服务机构,并重新组织公开选取活动。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后,在中介超市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和服务规范等方面进行满意度评价。满意度评价实行“一事一评”,评价结果进行公开。
第二十九条 中介超市管理运营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相关电子、纸质文档和录音录像资料等全过程信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后,由中介超市管理运营机构记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无故放弃中选结果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与项目业主签订合同的;
(二)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或变相要求项目业主增加服务费用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要求的服务时间完成服务的;
(四)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未按从业规范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因服务成果不符合从业规范要求而被行业主管部门退回的;
(五)法定代表人、业务授权人等联系电话和信息未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的;
(六)经查实未履行有关守信承诺的;
(七)作为投诉人在中介超市1年内三次及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
(八)其他应记作一般失信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确认后,由中介超市管理运营机构记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证照(伪造、篡改、转借、借用证照、挂靠)等入驻中介超市的;
(二)存在应当回避情形却未回避的;
(三)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贿赂项目业主、交易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
(五)违法违规或违反合同规定将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
(六)利用监理、评审、审核等服务优势干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日常经营或要求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利益输送的;
(七)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八)有严重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九)其他应当记作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在中介超市出现1次一般失信行为的,中介超市管理运营机构应当暂停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承接中介服务3个月;1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2次一般失信行为的,暂停其参与承接中介服务6个月;2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一般失信行为累计达到3次或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将其清退出中介超市,2年内不得申请入驻。
除法定需保密的事项外,有关失信行为的记录和处理信息,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公布。
第六章 投诉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对采购公告、选取过程及结果、失信行为处理的投诉,或者对其他参与选取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的投诉,应在中选公告公示期满前书面向中介超市管理运营机构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也可以通过中介超市系统提交投诉书并上传有关资料。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电话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所认为违反的有关法律法规条款或本细则的条款;
(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有关材料必须以合法途径取得;
(五)提起投诉的日期。
第三十四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相关中介服务采购活动的当事人或相关人;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细则规定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相关部门作出投诉处理。
第三十五条 投诉事项涉及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中介超市管理运营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投诉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投诉事项涉及违反有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如对采购公告具有明显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的,或中介服务机构所承接业务违反有关服务事项要求的,或违反资质(资格)管理规定的,或伪造、篡改证照等事项的投诉,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除法定需保密的事项外,有关投诉处理的决定,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公布。
第三十六条 投诉处理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对投诉处理机构或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受理投诉机构或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如果投诉已经查证属实且已作出决定,投诉人不能申请撤回。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终结投诉。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设置或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的;
(二)刻意刁难有关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否定中介服务机构所提交服务成果的;
(三)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向项目业主或中介服务机构吃拿卡要,或与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的;
(四)其他需追责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中介超市管理运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和限制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的;
(二)公开选取前擅自泄露项目报名中介服务机构名单的;
(三)未核实情况导致中介服务机构被错误信用处罚的;
(四)恶意引导中选服务机构主动放弃中选项目的;
(五)擅自干预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按照从业规范独立开展服务,影响中介服务结果的;
(六)违法干预中介服务机构选取活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财政性资金项目业主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交易活动,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差别对待或歧视待遇的;
(二)未按本细则组织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自行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公开选取结果不予确认,或未按时确认公开选取结果的;
(四)恶意刁难中选中介服务机构,不配合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工作的;
(五)无故不签订服务合同的;
(六)采取欺诈、胁迫、索贿等非法手段,损害中介服务机构利益的;
(七)无故拖欠服务费用的;
(八)其他需追责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购买中介服务可参照本细则财政性资金项目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并对有关内容作出细化规定。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细则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