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简明问答】《宁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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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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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细则所称工程变更具体包括哪些?
答:工程变更具体包括工程设计变更,材料与设备的换用,暂定价项目及新型材料使用的签证,工程量增加、增加建设内容、清单漏项及材料差价导致费用的增加,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施工方案的调整,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其他事项变更。
2、工程变更的程序如何?
答:(一)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变更审核联席会议制度,规范变更程序。
(二)由提出变更方填写审批单,并注明变更项目的内容、理由、部位、工程量、预算及对工期的影响等。
(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及勘察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会商,并由相关代表在签证单上签字(盖章)。签证单应连续编号并载明变更日期。
(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附变更的详图,说明变更理由,并由设计单位盖章。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
(五)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价款的金额,按规定的权限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批。
问:谁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批准?
答:(一)分项工程变更增加造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不含预留金)5%(含5%)以内的,由项目实施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
(二)分项工程变更增加造价10-30万元(含30万元)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不含预留金)5%-10%(含10%)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报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
(三)分项工程变更增加造价30-50万元(含50万元)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不含预留金)10%-15%(含15%)的,由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四)分项工程变更增加造价50万元以上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不含预留金)15%以上的,由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查,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问:如何确认工程变更价款?
答:(一)投标文件或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价款;
(二)投标文件或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参照类似价格计算变更价款;
(三)投标文件或合同中没有相同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组价时应参照合同约定或投标文件中的相关计价规范,并按照中标价与控制价的下浮比率下浮后,计算工程变更价款。主要材料应注明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等,材料价格参照施工同期宣城市造价站或宁国市物价局发布的信息价,两种信息价不一致时以宁国市物价局发布的信息价优先,无相关信息价时应参照同期市场价;
(四)原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目因变更需删除的,按投标时报价核减;
(五)对已完成的项目因变更需拆除的,应保存相关证据材料作为确定变更价款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