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9〕23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合法性审核机构通知》(宣政办秘〔2019〕111号)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20〕5号)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定义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本市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要点、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和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1. 宁国市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
2. 宁国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3. 宁国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4.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调研起草;
(二)评估论证;
(三)公开征求意见;
(四)合法性审核;
(五)集体审议决定;
(六)登记编号;
(七)公布。
为了应对突发事件、维护重大公共利益、执行上级机关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可以适当简化制定程序。
制定机关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具体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实地走访等方式,或者采取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方式。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或者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征询公众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30日;确有特殊情况的,征询意见的期限可以缩短,但最短不少于7日。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报送材料
对拟以宁国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报送宁国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提请审核的公函;
2. 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文本;
3. 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目的、主要内容,评估论证情况,听取意见以及意见协调处理情况等);
4. 条文制定依据对照表;
5. 起草单位法制机构或者法律顾问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6. 其他有关材料。
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起草单位要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在报送合法性审核时提供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六、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核工作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制定机关依照下列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备案:
1. 宁国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宣城市人民政府备案,同时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 乡(镇)人民政府、宁国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宁国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宁国市人民政府备案(报宁国市司法局);
3.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备案。
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