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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办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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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4-05-13
  • 发布文号

    宁政办秘〔202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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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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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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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加强违法违规用地用矿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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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加强违法违规用地用矿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3 16:42 来源: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72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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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加强违法违规用地用矿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秘〔2024〕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宁国市加强违法违规用地用矿管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市加强违法违规用地用矿管控工作 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矿产资源管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强耕地保护和矿产资源监管执法,严格耕地用途管制,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清存量,控增量”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落实《安徽省土地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严肃查处违法行为规范建设用地用矿报批管理的通知》,建立违法违规用地用矿管控长效机制,切实遏制违法违规用地用矿行为,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组织领导
  市卫片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违法违规用地用矿处置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督查,重点是对自然资源督察和卫片执法以及日常变更调查等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用矿问题的查处和整改。市卫片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部门职责分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作为违法违规用地用矿管控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健全、细化辖区违法违规用地用矿管控长效机制,负责辖区内违法违规用地用矿的巡查、整改,结合放权赋能决策部署落实查处工作和违法占地建筑拆除和没收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局:主要负责违法违规用地用矿行为已赋权部分的线索、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工作,未赋权部分的案件查处工作;对市城管执法部门提供的违法建筑涉及规划有关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意见,依法对规划许可实施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协助属地政府处理违法违规占地建筑的拆除工作。
  城管执法局:主要负责依法开展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和处置工作,协助属地政府处理违法违规占地建筑的拆除工作。
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违法占地建住宅行为已赋权部分的线索、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工作,未赋权部分的案件查处工作;协助属地政府处理违法违规占地建筑的拆除工作,指导“非粮化”图斑进行整改。
  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林业事业发展中心:根据各自职责对公路、河道、湖泊、水利防洪设施和自然保护地管理范围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范围内的违法违规用地用矿行为进行处置。
  纪委监委:负责对移送的违法违规用地用矿中违规违纪的党员、公职人员问题线索进行处置;在违法违规用地用矿管控工作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的单位、个人严肃追责问责。
  检察院、法院:负责追究违法违规用地用矿中涉及的违法主体法律责任,做到应诉尽诉,应判尽判。
  公安局:负责违法违规用地用矿涉嫌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依法作出处理;同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查找违法责任人;对执法中阻碍执法,发现的“涉黑涉恶”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没收的违法违规占地建筑处置、收入收缴等进行监督。
  发改委、住建局、民政局、文旅局: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违法违规用地处置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耕地保护意识。各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要从国家安全高度认识违法用地用矿管控的极端重要性,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零容忍”态度和强有力责任担当,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用矿的行为,特别是占用耕地的,要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二)压实整改责任,确保问题见底清零。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制定违法用地用矿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标准,压实整改责任,分类施策推进整改任务落实。各单位之间要积极沟通,协作配合,凝聚合力,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各类违法违规用地用矿问题见底清零。对思想上不重视、推动不力、拖延迟缓的,市卫片办将采取公开通报、约谈提醒等措施督促推进;对逾期不改、整改不实、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将进行约谈或依法依纪追责问责。
  (三)依法严肃查处,规范用地用矿行为。对建设用地报批和矿业权出让范围内存在的违法违规用地用矿行为,必须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对违法行为未查处到位的,不得审核通过建设用地报件、不得出让矿业权。存量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未按照序时要求完成整改的或者新增问题于发现之日起6个月内未整改到位的,暂停受理所在地除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因问题整改需要之外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件;涉及用矿问题未整改到位的,暂停矿业权出让,直至有关问题按要求完成整改。
  (四)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单位要以管控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健全日常执法监管工作机制,压实属地政府的监管责任,强化重点区域、重点地段的日常巡查工作,敦促项目主管单位和建设单位切实增强依法用地用矿意识。同时,及时总结管控工作成效和经验做法,查找工作中的漏洞和不足,认真思考完善工作制度,扭转工作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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