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宁政办秘〔2024〕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第12号)和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宁国市土地闲置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计划管理
1.完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计划编制。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每年第一季度向市政府报送本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出让计划应包括地块名称、坐落位置、地块面积、预期出让时间、出让收入预计。出让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分解下达各责任单位落实。
2.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计划执行。年度国有土地出让计划一经确定,财政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征管中心等相关责任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必须落实工作职责,加强联系协调,切实推进年度国有土地出让工作,确保年度收入任务落到实处。
二、深化国有出让土地地价管理
1.加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管理。完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主体的地价体系,建立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公布制度和地价动态监测制度。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按规定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基准地价一般每三年更新一次,基准地价经上报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查询。
2.完善国有土地地价评估定价机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底价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对土地评估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后拟定招标、拍卖、挂牌起始价建议,报市政府确定。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出让底价。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应当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综合拟定土地出让底价建议,经营性土地出让报经市政府组织召开出让底价专题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工业用地出让由市政府授权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召开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三、严格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1.进一步明确征管职责和收入征缴方式。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由税务部门负责土地出让金征管职责,自然资源、财政部门配合税务部门积极做好征管工作。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费源信息表,税务部门依据费源信息按合同进行征缴,开具缴费凭证,缴费人未按时缴纳的,税务部门通过涉税渠道及时催缴,经催缴仍未缴纳的,税务部门应把相关信息及时传递给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2.严格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土地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土地出让价款可以一次性或者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且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剩余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年。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能按时支付的,按规定缴纳违约金。对用地单位未及时缴清土地出让金(含违约金)的,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住建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用地单位在拖欠土地出让金(含违约金)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
3.建立土地利用诚信惩戒机制。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根据监测监管系统中的土地使用权人违规违约记录,对于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法定和合同约定义务,依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市场失信行为惩戒清单》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失信惩戒的,要按照规定作出惩戒,并将惩戒信息录入自然资源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4.禁止违规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少征、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和违约金,也不得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以土地换项目、以土地作补偿、先征后返、奖励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或进行虚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