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青龙湾原生态旅游度假区及青龙湾省级风景名胜区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秘〔2024〕32号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2024年青龙湾原生态旅游度假区及青龙湾省级风景名胜区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青龙湾原生态旅游度假区及青龙湾省级风景名胜区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巩固扩大青龙湾原生态旅游度假区及青龙湾省级风景名胜区环境专项整治和禁捕退捕工作成果,更好开展2024年环境专项整治和禁捕退捕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践行“两山”理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禁捕退捕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环保优先、联合执法、集中治理”原则,以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为核心,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通过探索和推进网格化管理,有效遏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青龙湾原生态旅游度假区及青龙湾省级风景名胜区良好的生态环境,全力打造生态性休闲旅游目的地。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水源地保护,加强水上交通及设施管理,深入推进青龙湾水域全面“禁捕”、违法建设管控等工作,切实巩固青龙湾原生态旅游度假区核心区10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巡察成果,切实保护好青龙湾省级风景名胜区50.1平方公里内重要自然景观与名胜资源,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打造生态良好、环境优美、秩序井然的国家4A级景区。
三、组织保障
调整环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继续推行青龙湾核心景区网格化管理机制,依靠5个网格(竹峰街道片区网格、青龙乡片区网格、方塘乡片区网格、甲路镇片区网格、胡乐镇片区网格)开展日常工作。各片区网格长由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主要负责人担任,网格员由各属地综合执法队、综治办负责人、派出所主要负责人、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组成。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长期坚持)。组织召开专题工作部署会议,并通过电视、广播、公众号等形式开展专项整治宣传,积极营造“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负责、群众参与”的工作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至8月)。各片区网格组织专人专班,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开展自查自纠、边查边改。
(三)综合整治阶段(9月至10月)。适时组织开展综合整治行动,对自查自纠阶段处理不彻底、不到位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突击整治、联合整治。
(四)巩固提升阶段(11月至12月)。全面梳理总结阶段性工作成绩,对典型案例、经验做法进行归纳总结,并形成综合性材料报领导组研究。
五、任务分工
(一)宣传发动工作
1. 及时更新相关标识标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青龙湾管委会、各片区网格负责);
2. 通过电视、广播、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确保辖区内不漏一户,重点人群不漏一人。加强信息报送(各成员单位、各片区网格负责);
3. 负责衔接市委宣传部,组织市内主流媒体对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对典型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青龙湾管委会负责)。
(二)禁捕退捕综合管理工作
1. 加大对“电、毒、炸”、绝户网等各类非法捕捞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禁捕水域垂钓行为,严厉打击利用或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的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政法委牵头,农业农村局、公安局、青龙湾管委会、各片区网格负责);
2. 采取日常巡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离岸垂钓、夜钓、违规岸钓和水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青龙湾管委会、农业农村局、公安局、交运局、各片区网格负责);
3.常态化开展库区沿线餐饮业、集贸市场巡查管理,杜绝青龙湾野生鱼交易(市场监管局、各片区网格负责)。
(三)旅游市场经营管理工作
1. 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全面整顿旅游市场经营秩序,对无证无照经营的农家乐(民宿)及时予以关停,对证照齐全的农家乐(民宿)加强监管,确保规范合法经营(市场监管局、文旅局、各片区网格负责);
2. 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指导督促各经营户严格落实污水、油烟、生活垃圾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督促整改,对设施不达标、整改不到位的不予营业;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建设项目,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生态环境分局、文旅局、各片区网格负责);
3. 依法查处景区内各类违法违规旅游经营活动(文旅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4.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及时排查整改各类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各片区网格负责)。
(四)船舶、浮动设施管理工作
1.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自行组织拆除库区违法违规船只或浮动设施(各片区网格负责);
2. 对违规使用的乡镇自用船、浮动设施和其他非法船只一律清除出水面(各片区网格负责);
3. 规范农用码头、乡镇船只停靠点管理,对乱停乱放船只进行全面整顿,确保有序停放(各片区网格负责);
4. 查处乡镇自用船违法违规行为,对自用船只未经许可改变用途的,一经查处立即取消资格,并按要求清除出水面(各片区网格、交运局负责);
5. 根据《青龙湾管委会乡镇自用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工作(各片区网格、青龙湾管委会、公安局、农业农村局、交运局负责)。
(五)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1. 定期、不定期开展巡查,严控违法建设,立足早发现,早处理(各片区网格负责);
2. 对部分重点、难点任务,采取部门联动、集中整治的方式,由各片区网格依法组织实施拆除行动(各片区网格负责,城管执法局、青龙湾管委会、自然资源规划局、公安局、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六)饮用水源地管理工作
1. 采取硬隔离措施,实现一级水源地封闭管理(住建局负责);
2. 加强一、二级水源保护地综合管理(住建局、竹峰街道片区网格负责);
3. 加强水面日常巡查,及时消除各类隐患(住建局、青龙湾管委会负责)。
(七)垃圾清理及环境治理工作
1. 及时清理水面垃圾,负责海拔135米高程以下范围类垃圾清理工作(青龙湾管委会负责);
2. 加强各属地村庄环境治理,负责海拔135米高程以上沿岸垃圾清理,强化日常考核(各片区网格负责);
(八)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1.及时发现并处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以及建设大规模风力或太阳能发电设施的行为(青龙湾管委会、各片区网格负责);
2.及时发现并处理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设施的行为(青龙湾管委会、各片区网格负责);
3.及时发现并处理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青龙湾管委会、各片区网格负责);
4.及时发现并处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损害风景名胜资源的开发建设活动(青龙湾管委会、各片区网格负责);
5.及时完成自然保护地遥感监测线索点位核实上报,及时完成“绿盾行动”、自然保护地专项督查等反馈问题整改销号工作(青龙湾管委会、林业事业发展中心、各片区网格负责);
6.严格履行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农民建房等项目的合规性审核工作,加强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的发现处理工作(青龙湾管委会、自然资源规划局、各片区网格负责);
7.强化建设过程管理,禁止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风景名胜区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青龙湾管委会、各片区网格负责);
8.严格履行风景名胜区内活动举办审核工作,加强未经许可擅自举办大型游乐、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活动的发现处理工作(青龙湾管委会、各片区网格负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持续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进一步细化任务清单,明确专人专班,强化工作举措,严格对照方案要求,积极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各项整治工作落实落细。
(二)强化协同配合。各成员单位要结合网格化管理模式,各司其职、紧密配合,通过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整治等,不断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切实形成“上下联动、多方参与”的工作格局。
(三)严格工作纪律。领导组办公室要对各成员单位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工作不实、措施不力等问题及时通报。对工作中出现的纪律观念不强、大局意识淡薄、泄露工作机密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追责问责。
附件:1. 青龙湾原生态旅游度假区及青龙湾省级风景名胜区环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青龙湾原生态旅游度假区及青龙湾省级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考核计分细则
附件1
青龙湾原生态旅游度假区及青龙湾省级风景名胜区环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 华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常务副组长:余海松 青龙湾管委会主任
副 组 长:黄 兴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郭玉峰 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李海燕 胡乐镇党委书记
陈 磊 甲路镇党委书记
沈 浩 方塘乡党委书记
胡 健 青龙乡党委书记
万启刚 竹峰街道党工委书记
成 员:许 靖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任志国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旺生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党委委员
刘习国 市住建局副局长
周毅芳 市交运局副局长
徐双喜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周春宁 市水利局工会主席
孙成松 市文旅局党组成员、执法大队大队长
田继刚 市市场监管局工会主席
何正启 市城管执法局党组成员、执法大队大队长
包承志 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陈 奇 市移民服务中心副主任
朱新民 市生态环境分局党组成员、执法大队大队长
明 炜 市青龙湾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青龙湾管委会,明炜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职务发生变动的,由接任领导成为领导组成员,年度内不再另行调整。
附件2
青龙湾原生态旅游度假区及青龙湾省级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考核计分细则
项目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核细则 |
考核方式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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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机制 80分 |
建立两级巡查机制;落实适当的巡查人员,每天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建立违法建设台账。 |
5分 |
1.未建立乡镇、街道及村两级综合巡查制度的,扣2.5分。 2.没按要求每天摸排并记录综合管理日志台账的,扣2.5分。 |
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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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
75分 |
1.在日常巡查、集中检查、专项行动中发现下列问题,扣除相应分数。 (1)违法建设发现(5分)。辖区内违法建设一层以上或已封顶后发现上报的,违建面积在50平方以内的每起扣1分,50-100平方每起扣1.5分,100平方以上每起扣3分,扣完为止。对未能发现且已投入使用的新建违法建设,每起加扣3分,扣完为止。 (2)乡镇自用船及浮动设施管理(30分)。乡镇自用船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每发现一起未统一编号的乡镇自用船只扣1分;利用乡镇自用船接送垂钓人员每次扣1分;利用乡镇自用船进行水上营运每次扣1分;利用乡镇自用船进行水上旅游观光每次扣1分;利用乡镇自用船进行捕捞、垂钓每次扣1分;乡镇自用船跨网格进行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扣除船只所在网格和事发点网格分值。船只未经许可私自下水的每艘扣2分;社会船只挂靠移民名下,每艘扣2分;不合技术和安全规定的船只,获批为乡镇自用船的每艘扣2分;各类非船只浮动设施加装机动设备每张扣2分。后靠移民点浮动设施超过2张的,每增加一张扣0.5分;利用水上浮动设施违规、违法经营垂钓的每起扣1分;利用水上浮动设施进行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每起扣1分。乡镇自用船出现夜航、超载、不穿戴救生衣等不按规定要求行驶的每次扣1分。在未经许可的水域内发现船只固定架、定石绳等每次扣0.5分。乡镇自用船、后靠移民点浮动设施未有序停放的每艘扣0.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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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
75分 |
(3)渔业资源保护及垂钓管理(25分)。发生“电、毒、炸”、绝户网等各类非法捕捞案件每件扣2分,案值超1000元或渔获物超50斤每件扣2分;禁捕区域垂钓和利用或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的每人扣0.2分;私设网箱每口扣0.5分;水域发现拦河网等严禁使用的网具每张扣0.5分。扣完为止。 (4)山水资源管理及环境保护(15分)。发生破坏山体及林业资源每起扣2分;未经许可在青龙湾水域拦网、围堰的每起扣2分;在青龙湾度假区范围内采挖植物、非法抓捕、经营野生动物的每起扣1分;向水体非法排放、倾倒污染物、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每起扣1分;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染物的每起扣2分;在青龙湾水域违规采砂、取土等行为的每起扣3分;破坏青龙湾度假区范围内保护地标识标牌的每起扣1分;在青龙湾沿岸范围内弃置矿渣、石渣等行为的每起扣1分;在风景名胜区范围进行开山、采石、开矿以及建设大规模风力或太阳能发电设施行为的每起扣5分;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设施行为的每起扣3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每起扣2分;在风景名胜区内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建设、举办大型活动、开展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活动的每起扣2分;扣完为止。 2.以上情况由片区网格自行发现并及时上报线索的不扣分。 3.及时函告反馈相关单位,未及时函告的,发现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
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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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机制 20分 |
20分 |
1.新增违法建设拆除(10分)。15日内不能限期自拆的每起扣1分,一个月未拆除的,每起扣2分,2个月以上未拆除的,每起扣5分;对较大规模违法建设实施拆除时,未制定拆违工作稳控方案,或未落实稳控措施,导致引发治安案件的,每起扣5分;因新增违法建设管控不力导致重大信访事项发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被宣城市级以上主流媒体曝光的,每起扣5分。扣完为止。 2.非法乡镇自用船处置(10分)。违规乡镇自用船、非法浮动设施未能及时按规定处理每次扣2分;非法乡镇自用船未能及时取缔上岸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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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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