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 信 息 |
申请人身份 |
公民 |
信息是否公开 |
公开 |
姓名 |
李** |
工作单位 |
农******** |
证件名称 |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342******** |
电子邮箱 |
125******** |
邮政编码 |
230******** |
联系电话 |
183******** |
传真 |
636******** |
联系地址 |
安******** |
申请日期 |
2017-11-01 |
|
所 需 信 息 情 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申请人于 2017年4月19日向贵局举报的由宁国中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玉颜茶”涉嫌存在违法行为一案,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贵局申请公开如下事项: 1.你局收到上述案件后是否立案、立案时间是? 2.你局对上述案件如未立案、未立案的原因是?作出上述不予立案决定的办案人员姓名是? |
所需信息的用途 |
充分了解行政办结情况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 |
获取信息的方式 |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
|
办 理 情 况 |
是否办理 |
已办理 |
回复部门 |
|
回复类型 |
不予公开 |
回复时间 |
|
回复内容 |
1、李丽: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及所需信息的用途为充分了解行政办结情况,而你(单位)申请公开我局收到上述案件后是否立案、立案时间是?我局对上述案件如未立案、未立案的原因是?作出上述不予立案决定的办案人员姓名是?。我局予以受理,受理告知书(宁市监受〔2017〕5号)已纸面邮寄到你提供的地址。 2、我局接到上述举报后,对被举报人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已函复(宁食药监复函〔2017〕31号)于你。另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办案人员姓名属于个人隐私,不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于你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宁市监不告〔2017〕5号)已纸面邮寄到你提供的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