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身份 公民 信息是否公开 公开
姓名 李** 工作单位 农********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342********
电子邮箱 125******** 邮政编码 230********
联系电话 183******** 传真 636********
联系地址 安********
申请日期 2017-11-01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申请人于 2017年4月19日向贵局举报的由宁国中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玉颜茶”涉嫌存在违法行为一案,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贵局申请公开如下事项: 1.你局收到上述案件后是否立案、立案时间是? 2.你局对上述案件如未立案、未立案的原因是?作出上述不予立案决定的办案人员姓名是?
所需信息的用途 充分了解行政办结情况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 获取信息的方式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是否办理 已办理 回复部门
回复类型 不予公开 回复时间
回复内容 1、李丽: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及所需信息的用途为充分了解行政办结情况,而你(单位)申请公开我局收到上述案件后是否立案、立案时间是?我局对上述案件如未立案、未立案的原因是?作出上述不予立案决定的办案人员姓名是?。我局予以受理,受理告知书(宁市监受〔2017〕5号)已纸面邮寄到你提供的地址。 2、我局接到上述举报后,对被举报人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已函复(宁食药监复函〔2017〕31号)于你。另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办案人员姓名属于个人隐私,不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于你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宁市监不告〔2017〕5号)已纸面邮寄到你提供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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