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 信 息 |
申请人身份 |
公民 |
信息是否公开 |
公开 |
姓名 |
陈** |
工作单位 |
浙******** |
证件名称 |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330******** |
电子邮箱 |
337******** |
邮政编码 |
310******** |
联系电话 |
139******** |
传真 |
057******** |
联系地址 |
浙******** |
申请日期 |
2018-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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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需 信 息 情 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本市(包括县)产生“活性炭危废”的企业名称、地址和年总量。 活性炭危废的代码(类别)1、HW02 医药废物,2、HW04 农药废物,3、HW05 木材防腐剂废物,4、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5、HW12染料、涂料废物,6、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7、HW18焚烧处置残渣,8、HW39含酚废物,9、HW45含有机卤化物废物,10、HW49其它废物。 |
所需信息的用途 |
活性炭危废的处理和再生利用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 |
获取信息的方式 |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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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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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情 况 |
是否办理 |
已办理 |
回复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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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类型 |
不予公开 |
回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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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宁环不告〔2018〕 001 号 陈争鸣 : 你于2018年11月4日向宁国市政府信息公开网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单位于2018年11月6日要求你补充证件复印件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用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证明材料。 经核查,你提供的第三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等材料无法证实申请事项与你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根据《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之规定,故对于你申请获取的信息,我单位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2018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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