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宁国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四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书面征求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由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五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2、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六条 被征求意见机关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的征求意见函后,应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决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