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做好已申请公开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本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市科技局按照《条例》要求,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答复等各环节工作,切实保障申请人权利。
第四条 市科技局办理完结后需将部门最终答复结果(信息公开告知书)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在答复申请人3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办政务公开科备案。
第五条 本制度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