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市驻宁各单位,市经开区管委会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与监督活动。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在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领导下,由市政府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依照《条例》的规定,评议内容包括:
(一)是否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否指定专人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是否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四)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合理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是否按规定收费;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评议方式
采用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或采用代表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和群众代表、有关专家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专题评议。
第五条 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
第六条 评议结果纳入年度政务公开考核。
第七条 评议活动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市政府办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总结工作。
第八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宁国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