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社会团体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确保我局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由政务公开监督员担任,政务公开监督员主要以各级党员代表、离退休老干部以及普通党员、群众为主。
第三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的资格条件是:拥护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处事公正,坚持原则;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联系实际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较好地发挥监督作用。
第四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的职责是:对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收集、反馈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反馈;监督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监督对党员、群众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学习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文件及有关规定,参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会议和活动,积极宣传政务公开工作的相关政策。
第五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任期限为两年,连聘不超过两期;监督员如不认真履行职责,党组织有权取消其资格。
第六条 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政务公开监督员联络工作,定期召开监督员座谈会,及时向监督员通报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监督员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收集,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向监督员反馈。
第八条 各科室要积极支持党务公开监督员的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