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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邀请利益相关方列席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22-08-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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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为全面增强决策透明度,保障利益相关方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密切党群关系,广纳民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涉及下列议题的会议,可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

    (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涉及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规划、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规划;

    (三)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的问题。

    第三条利益相关方代表人数与名单由会议主持人提出,党组确定人选。

    第四条利益相关方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的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党员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五条利益相关方代表的权利:
    (一)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搜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

    (二)就拟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等相关资料向机关进行咨询:

    (三)会上有权要求发表意见。
    第六条安排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的会议,应提前3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列席会议的代表。
    第七条列席代表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党组反映,由具体负责人进行归纳整理,对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列席会议的代表。
    第八条本制度自出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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