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促进我局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要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该公开的一律公开,不宜公开的要严格保密。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责令改正、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处分等。
第四条 责任追究遵循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原则,坚持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对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科室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追究科室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个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第七条 科室和个人有下列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之一的,要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编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不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及时编制、更新信息内容的;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五)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需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不及时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供,并作出说明的;
(八)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虚假公开的;
(九)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一)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规定、要求的;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投诉、举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线索确定调查事项;
(二)组织调查组,对涉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三)经初步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局政务公开办公室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情况不实的,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解释说明;
(四)对署名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束后向投诉、举报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九条 科室和个人不服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十条本规定由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