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旅游市场开拓奖励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1 16:31
来源: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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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国市旅游市场
开拓奖励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
宁政规〔202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宁国市旅游市场开拓奖励扶持办法(修订)》已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国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市旅游市场开拓奖励扶持办法(修订)
为激励各旅游企业巩固和开拓旅游客源市场,推动全市旅游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加快旅游强市建设步伐,修订出台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可以开展旅游招徕经营活动的旅游企业(含旅行社、自驾游协会、自驾游俱乐部等);在我市开展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旅游营销行为的相关单位、企业或者个人。
二、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旅游地接奖励。鼓励地接社、组团社、自驾游组织等合法开展对外游客招徕业务。根据旅行社电子行程单,对非节假日期间组团来宁旅游,购票游览1个以上收费景区、景点,且在宁国限上住餐单位、精品民宿等留宿1晚以上的,实行梯度奖扶。对年度招徕游客2000-5000人次的,每人次给予8元奖励;年度招徕游客5001-10000人次的,每人次给予10元奖励;年度招徕游客10001人次以上的,每人次给予12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自驾游奖励。对组织市外自驾游客来宁购票游览1个及以上收费景区、景点,且在宁国限上住餐单位、精品民宿等留宿1晚以上的(需提前1天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备,联系电话:0563—4106086),对单批组织自驾车辆25辆(含25辆)及以上的,按假日、非假日分别奖励50元/辆、100元/辆,单个自驾游组织方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市内举办的旅游节庆活动有要求必须组织游客参与的,不纳入以上奖补范围。
(三)景区营销活动参与奖励。参加全年县级以上市文化和旅游局推出的所有免费游优惠政策等活动的收费景区,分别给予4A级景区、3A级景区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非收费景区除外,县级及以上文旅主管部门已予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此政策)
(四)文旅企业营销奖励。文旅企业参加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的宣传营销活动,按参展费用(含展位费、差旅费)的50%比例给予补助,单次最高不超过2万元,单个企业全年奖励不超过10万元。文旅企业组织开展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备案或批准的专项旅游推介活动,按照会务费用5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次不超过1万元,单个企业全年奖励不超过5万元。
(五)新媒体宣传奖励。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新媒体宣传推广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另行制定。
三、奖励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符合奖励扶持条件的旅游企业或个人,按季度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资料。同时,旅游企业应按要求做好奖励申报相关资料的保存工作,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二)审核。成立市旅游市场开拓奖励资金审核小组,按季度对各旅游企业提交的各类申报表进行审查,材料不全的不予通过。
(三)公示。对审核通过的具体名单,在市文化和旅游局官网、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四)兑现。市文化和旅游局于下一年度2月1日-3月31日将奖励情况审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奖励。
四、附则
(一)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奖励资金总额为100万元,各项奖励按照申请顺序核定后兑现,资金拨付完毕即止。
(二)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伪造原始单据、联合申报奖励、恶意注册旅行社等套取奖励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在全行业中通报批评,撤销当年所有奖励资格。
(三)本办法规定的奖励申报,按先后顺序在规定额度范围内受理,额度用完后不再接受申报;同一奖励申报按照就高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四)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当年度申请资格:1.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的;2.发生重大旅游投诉被查实的;3.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处以警告以上处罚的;4.不配合行业管理;5.申报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6.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和其他重大影响事件。
(五)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六)本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