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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县区(市)文件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文号: 宁政规〔2024〕11号
生成日期: 2024-08-05 发布日期: 2024-08-05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8-05 14:38 来源: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宁国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宁政规〔202411

为加强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域:宁国市行政区域范围

二、禁猎期:实行全年禁猎

三、禁猎对象: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安徽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干扰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确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危害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按照相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弓弩、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地弓、排铳、弹弓、捕鸟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鸟鸣音乐、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止违法出售、购买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

五、法律责任: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非法猎捕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国市人民政府

202485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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