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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奖励扶持政策的通知 文号: 宁政规〔2022〕12 号
生成日期: 2022-12-05 发布日期: 2022-12-05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奖励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05 08:47 发布机构: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宁国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国市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奖励扶持

政策的通知

宁政规〔20221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宁国市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奖励扶持政策》已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国市人民政府

2022123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市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奖励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工业提质扩量增效,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宁国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主体

1.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安全政策和宁国市产业发展导向,经有项目预审权限的单位预审同意落户并按合同约定建设、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亩均投资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供地类和租赁厂房类新建工业企业

(不含化工园区范围内化工企业)。

二、扶持条件

2.凡落户于国家级宁国经开区范围内的供地类新建企业,自项目投产次年起五年内任意连续两年年税收需达到:南山园区、河沥园区、汪溪园区、中德智能制造产业园25万元/亩,港口生态产业园20万元/亩;其他区域供地类新建企业,自项目投产次年起五年内任意连续两年年税收需达到15万元/亩。

3.市内外工业企业租用工业厂房(含社会化厂房)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自项目投产次年起五年内任意连续两年年税收需超过400/平方米/年;面积低于5000平方米的,自项目投产次年起五年内任意连续两年年税收总额需超过200万元/年。

三、扶持政策

4.新建项目奖励。凡落户于国家级宁国经开区范围内的供地类新建工业项目厂房按规划设计条件建设且竣工投产后给予不超过10万元/亩奖励,其他区域给予不超过8万元/亩奖励。

5.发展贡献奖励。供地类及租赁厂房类新建工业企业入规且达到扶持条件后,以投产次年起五年为扶持期限,按照其每年实际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前两年的90%、后三年的45%给予奖励。

6.亩产贡献奖励。凡落户于国家级宁国经开区范围内的供地类新建企业,达到扶持条件且进入规模以上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达到扶持条件1.0倍以上、1.2倍以上(含1.2倍)、

1.4倍以上的(含1.4倍),分别给予4万元/亩、6万元/亩、8万元/亩奖励,其他区域供地类新建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亩、3万元

/亩、5万元/亩奖励。本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7.土地节约使用奖励。凡落户于国家级宁国经开区范围内的供地类新建企业,按照两年建设期奖励,第一年给予6/平方米、第二年3/平方米奖励。其他区域供地类新建企业,按照两年建设期给予奖励,第一年给予4/平方米、第二年给予2/平方米奖励。奖励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的证载土地面积为标准,奖励在厂房全部建成竣工验收后予以兑现。

8.多层厂房奖励。支持企业土地集约化发展,鼓励企业按规

划设计条件明确的容积率建设多层厂房,对达到扶持条件以上、单体建筑达2000平方米以上且绿地率不高于15%的多层生产性用房,给予第二层每平方米150元、第三层每平方米200元奖励,第三层以上的每增加一层再增加每平方米50元奖励。

9.租赁厂房奖励。对市内外工业企业租赁政府投资或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的给予适当租金奖励。达到厂房租赁扶持条件的,给予年度实际支付租金40%的奖励;达到扶持条件1.2倍以上(含1.2倍)的,给予年度实际支付租金60%奖励; 达到扶持条件1.4倍以上(含1.4倍)的,给予年度实际支付租金80%奖励(已享受发展贡献奖励的除外)。

以上扶持奖励不超过企业享受奖励政策所属期内形成的地方贡献。

四、其他

10.企业发生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因安全生 产受到刑事处罚的,停止享受宁国市出台相关扶持政策。

11.对引进“大好高”项目(即实际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亩均税收达到30万元以上的或5年内任意连续两年年税收达到1000万以上的、发展前景好的项目)可“一事一议”,“一事一议”事项需报市政府研究。

12.自本扶持政策实施后,《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宁政〔201823号)《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宁国市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宁政〔202010号)文件不再施行。

13.本扶持政策由项目属地单位牵头,招商、财政、自然资 源规划等部门参加共同审核,兑现由受益财政负责。

14.本扶持政策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由市招商 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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