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对全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总结,特向社会公布2020年度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本年度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年度报告可在宁国市经信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宁国市经信局信息化与政务服务科联系。(地址:宁国市宁城北路2号,电话:0563-4036754,邮编:242300)
一、总体情况
2020年我局信息公开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宣城市委市政府、宁国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准确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严格按照国家、省、宣城市关于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的指示要求,以更高质量公开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聚焦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为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提供有力支撑。2020年我局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填报标准。
(一)主动公开方面
2020年我局总共公开信息467条,不承担市政府目录信息公开。其中机构领导、机构设置16条;政策法规18条;通知公告73条;工作推进45条;行政权力运行106条。
(二)依申请公开方面
我局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工作制度。2020年度,我局受理办理依申请公开0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方面
我局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发布和管理,不断提高政务公开质量,我局对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时间严格审查把关,落实“三审”制度,确保信息发布准确、安全、高效。局主要负责人为政府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科室负责人和信息发布人为直接责任人。
(四)平台建设方面
我局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充分发挥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部门网页第一平台的作用,建设集电子阅报栏、自助服务区、宣传资料展架、政务信息公开栏为一体的政务公开专区,规范运维“宁国市经信局”微信公众号,新媒体平台不断拓宽政务公开渠道,真正为群众提供了最直接、最便捷的服务。
(五)进一步加强用权公开
加强权力配置信息公开。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梳理本局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和依法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更新完善权责清单并按要求公开。依法公开工作职能、机构设置等信息,包括“三定”职责,内设机构、下属单位设置情况及职责。
(六)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回应
围绕中央、省、宣城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大政策解读力度;及时发布国家工信部、省经信厅、宣城市经信局相关政策信息,有效解读好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和工作成效。
(七)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公开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广“互联网+政务服务”,为企业提供方便便捷的办事指南服务。
提高政务服务透明度便利度。全面优化办事流程,通过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让办事人动态掌握办事进展,最大限度实现网络化、透明化办事。加强综合办事信息公开,进一步提升办事便利度。
(八)进一步加强制度执行
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新要求。正确执行关于主动公开的新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利用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开主动公开信息。
强化做好公开工作各项保障措施。一是加强领导,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各负其责,一级一级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为政务公开工作和基层政务公开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二是加强组织培训,坚持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新条例的宣传学习,参加省经信厅的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准确把握新条例的各项规定,既在公开数量上有所提升,也在公开质量上有所优化;三是加强监督,确保实施。建立约束机制,要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随时反馈群众的意见,对群众提出的意见,要及时办理,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确保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 |
本年新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
规章 |
0 |
0 |
0 |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15 |
-6 |
0 |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1 |
0 |
0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5 |
0 |
0 |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6 |
58484元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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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0年我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有关要求,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增强公开实效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定问题:一是对部分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信息公开范围、公开程度把握不准;二是公开内容尚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大众需求,公开的便民性有待提高。
2021年,我局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条例》规定以及上级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继续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
一是加强信息公开队伍建设。继续强化公开意识,切实提高局干部对政务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公开工作主动抓、坚持抓的自觉性。正确把握和处理公开与例外、公开与保密之间的关系,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是提高公众政务参与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以社会需求为导向,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搭建公众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的桥梁,畅通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渠道。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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