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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司法局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2-01-24 00:00 来源:宁国市司法局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我局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如下年度报告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本年度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111日至1231日。本年度报告可在宁国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宁国市司法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宁国市宁城北路2号司法局,电话0563-4022226,邮编:242300)。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

进一步贯彻落实《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进一步提升政策解读质量效果。注重对政策背景、岀台目的、重要举措等方面的实质性解读,讲明讲透政策内涵,杜绝简单摘抄文件、罗列小标题等形式化解读。进一步完善法律服务领域信息,结合我局工作职能,扎实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公开工作,集成、优化、简化beplay体育赢钱封号 信息,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满意度、获得感。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对涉及社会管理、重大改革、民生领域的文件和会议全部向社会公开。2021年度,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共253条。其中,公布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信息45条,机构领导21条,政策法规17条、规划计划及落实情况14条、财政资金14条、行政权力运行72条,建议提案办理8条,决策公开8条、新闻发布6条、政策解读16条、回应关切19条,监督保障13条。

(二)依申请公开

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办理、审核、答复、归档等各环节工作制度2021年,我局未收到依申请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管理

一是严格落实“三审制。建立外部网站信息发布三审制,严把审核关,牢牢把握政务信息应公开全公开,未经审核不得公开两条底线,确保对外公开信息准确无误。二是严格规范公文属性公开认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除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外,均须认定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公开属性。加强政府信息管理,提高政务公开工作实效,促进政府行政效能提升,切实满足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实际需求。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坚持“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思路,加强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一是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充分发挥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部门网页第一平台的作用,建设集电子阅报栏、自助服务区、宣传资料展架、政务信息公开栏为一体的政务公开专区二是规范运维“宁国普法”微信公众号、“宁国普法”官方微博等新媒体平台。不断拓宽政务公开渠道,真正为群众提供了最直接、最便捷的服务。

(五)监督保障

层层压实工作责任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明确了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抓调度,职能科室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将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责任细化到人,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社会评议、责任追究、保密审查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奖惩等工作进一步明确细化。二是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监督制度。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应当整改而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科室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我局年度绩效考评。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主要问题。一是政府信息公开解读多样性不够。政策解读形式过于单一,多为文字解读。二是信息公布及时性不够。部分信息公开不及时,主动公开力度还需进一步增强。

(二)改进措施。一是优化政策解读工作。健全信息发布和解读机制,及时、准确解读政府出台的政策文件,增强政策解读的时效性、针对性和权威性。二是充实信息公开内容。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做好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类政府信息的界定,完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三是拓宽信息公开途径。利用我局普法微博、微信等多种方式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细化信息公开工作流程,拓宽公开渠道。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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