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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本年度报告。。本年度报告可在宁国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宁国市审计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宁国市宁城北路南方审计大楼,电话:0563-4038100,邮编:242300)。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
2022年,在宁国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宁国市审计局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纳入了2022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通过建章立制、规范实施等,有力地推进了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在政府网站上主动公开信息197条,其中本级信息公开栏182条、重点领域栏目15条。
(二)依申请公开
2022年,宁国市审计局未收到书面或其他形式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三)政府信息管理
严格执行发布内容审查程序,遵循“谁公开、谁负责”原则,实行“三级审核”,确保内容准确、表述规范,可公开,规范信息标题和内容,及时更新栏目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认真学习研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标体系,严格执行政府网站工作规程和技术标准规范,及时调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组配。栏目组配完善后,我局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范标准与要求,按照组配栏目逐条进行分类、分栏目及时更新发布,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公开。主动扩大了信息传播面,主动公开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提高了群众的获得感。
(五)监督保障
一是领导机制再强化。及时调整领导小组和经办人员。二是工作机制再完善。纳入机关管理工作制度,结合省、市季度测评问题反馈,制定年度工作要点,提交整改报告。三是培训指导更丰富。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和部署全年工作。邀请专家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授课,切实提升全市政务公开专业化水平。全年未发生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行为。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对照省、市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相关要求,我局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政务公开的形式载体单一,公开渠道窄;二是公开的深度不够,内容不够丰富;三是实际效果不佳,公众参与度不高。下一步将认真聚焦问题,积极落实整改。继续深化重点领域审计信息公开力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重点将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在丰富政务公开宽度上下功夫。充分利用微博、微信、当地官方媒体、百姓畅言等平台,丰富公开形式和内容,拓宽公开渠道,公开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二是在拓宽政务公开深度上下功夫。聚焦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教育医疗、环境治理等政府关心、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进一步加大对上述重点领域审计信息公开力度,同时继续做好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公开力度,以公开促整改,切实堵塞管理漏洞。三是在加强与公众参与上下功夫。扩大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度,接受公众全过程监督;多开展一些与公众互动的线上活动,提升审计的影响力。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22年,审计局将政务公开工作同审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围绕政府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提高了审计信息宣传力度。进一步发挥审计局“经济卫士”的功能。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