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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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国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2-02-02 13:46 来源:宁国市税务局 字体:[]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内容分类

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一)主动公开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机构概况:机关职能、机构设置、领导简介、联系方式;

2.政务动态:税务新闻、通知公告;

3.政策法规:政策文件(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政策解读:文件解读、图解税收;

5.纳税服务:纳税人权利义务、涉税查询、办税指南;

6.行政执法:权责清单、税收执法信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7.自身建设:财政信息、政府采购;

8.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指南、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9.公众参与:意见征集、在线访谈;

10.社会监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税务干部违纪举报、纳税服务举报投诉;

11.其他信息公开:其他信息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类

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
、政府信息分类、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惟一的信息索引号。
2)组配分类:根据目录分类进行选择。
3)发布机构:信息为一个机构产生时,该机构为发布机构。信息为几个机构联合产生时,文件类以谁编制文号,则该机构为发布机构;非文件类以谁为主编制,则为主编制的机构为发布机构。发布机构应使用全称,不能使用简称。
4)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5)信息来源:信息发布渠道。
6)文号: 文号是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或个人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文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并依此顺序居中排列。

7)主题分类:本机关按照综合政务,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财政、其他等主题对政府信息进行分类。

3、公开形式。
1)宁国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本局网站

(网址://www.siseiken.net/OpennessGuide/);

2)办税服务厅电子屏幕;

3)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

4、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宁国市税务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办公地址:宁国市人民路122;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邮政编码:242300;联系电话:0563—4037311;传真:0563—4037608;互联网联系方式:gjswzjngsswj@163.com(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意见建议,不受理依申请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查看第二部分"依申请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

1.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逐项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宁国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宁国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邮寄等方式提出书面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2.申请条件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3.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宁国市税务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

联系电话:0563-4037311,传真号码:0563-4037608

通信地址:安徽省宁国市人民路122

邮政编码:242300

4.答复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本机关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出具书面告知书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7)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上述(6)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9)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1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以及咨询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本机关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1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4)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2、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4、在履行税收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税务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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