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林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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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林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3-05-08 00:00 来源:梅林镇人民政府 字体:[]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社会经济活动和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梅林镇政府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第三条 梅林镇政府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梅林镇政府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五条 梅林镇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梅林镇政府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七条 梅林镇政府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 梅林镇政府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梅林镇政府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要全部在梅林镇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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