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序 言
第一条 为了促进梅林镇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规范政务公开考核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的建议,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镇机关各部门、各村(居)及镇直单位。
第三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我镇组织领导,镇政务公开办具体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镇纪委负责监督;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要纳入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全面评价单位年度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主要考核各单位政务公开组织机构和各项工作制度建立情况,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检查监督、考核评比情况。
(二)各单位的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工作制度等公开情况。主要考核部门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范围的公开情况。
(三)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四)行政执法公开情况。
(五)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六)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的公开情况。
(七)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情时间的公开情况。
(八)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
(九)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等次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八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镇政务公开办牵头,党政办、纪检办公室等部门参加的工作体制。
第十一条 具体考核工作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考核人员从成员单位临时抽调。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考核组起草年度考核方案,经镇党委、政府领导审定后发文部署。
(二)被考核单位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考核组采取实地考核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四)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经审定后下发通报。
第五章 表彰奖励与惩戒
第十四条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机关各部门、村(居)及镇直单位给予表彰。
(二)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机关各部门、村(居)及镇直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不认真整改的机关各部门、村(居)及镇直单位,视情节取消本年度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