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做好已申请公开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各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我镇、各部门负责按照《条例》要求,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答复等各环节工作,切实保障申请人权利。
第四条 我镇、各部门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依申请公开信息后,在《条例》规定的时限内认真的做好答复工作,无特殊情况,不得超期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办理部门需向市政务公开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要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 我镇、各办理部门办理完结后需将最终答复结果(申请受理回执、信息公开告知书、送达回证)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在答复申请人3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务公开办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由我镇党政办政务公开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