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镇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本镇作出的涉及全镇商务发展、重点项目建设、发展规划、重要文件制定、重大活动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决策事项: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高效、诚信,坚持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本镇决定相结合的方式决策,须上报的按组织程序逐步上报请。
第二章 决策主体与程序
第八条在镇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启动程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提议,经镇党委会讨论后,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二)调查研究程序。对拟决策事项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需解决的问题、可供参考资料、措施、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在经充分调查研究后,应按照决策事项涉及范围,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经充分协商后,拟定决策方案草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和争议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应当对重大决策方案草案是否超越法定职权、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适当、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存在其他法律障碍等方面问题进行合法性论证。
(三)公布草案并听取意见程序。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形成后,除涉密或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
公布事项包括: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案和起止时间;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在征求意见时限完毕后5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责 任
第九条决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事项失误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事项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