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监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打造阳光、透明、高效、服务型政府,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聘任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解能力,能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业务有一定的了解,具有依照《条例》开展监督工作的能力。
2.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问题分析和语言表达能力,掌握计算机基本应用和操作,善于发现问题,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并能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3.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与群众保持良好的关系,随时反馈群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
4.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不徇私情。
5.年龄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开展监督的时间和精力。
二、聘任范围和人数
监督员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媒体代表和其他社会人士组成,共聘任监督员12名。
1.人大代表2名,由市人大办推荐提名;
2.政协委员2名,由市政协办推荐提名;
3.专家学者2名,由市教育局推荐提名;
4.法律顾问2名,由市政府法制办推荐提名;
5.媒体代表2名,由市传媒中心推荐提名;
6.其他社会人士2名,由市委统战部推荐提名。
三、聘任程序
1.由推荐提名单位择优推荐,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将名单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3.市政府向社会公布聘任人员名单,颁发聘书。
四、聘期管理
1.实行年审续聘制,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决定续聘、解聘或增聘。
2.聘期内,监督员因自身原因要求解聘的,本人向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交回聘书,市政府向社会公布解聘情况。
3.聘期内,监督员出现严重问题或无法履行、胜任监督工作的,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解聘。
4.解聘后出现的空缺,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聘任程序随时增聘,保证监督工作力量。
五、权利、职责和义务
(一)权利。
1.监督权。有权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有权直接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对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2.建议权。有权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提出解决的意见或建议;有权建议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对政务公开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3.参与权。列席市政府会议涉及的相关议题。
(二)职责和义务。
1.经常到机关、部门、企业、社区、农村等各行业领域,听取、收集、了解社会各界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2.经常向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反馈政务公开存在的问题和社会各界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群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或要求,并提出具体的意见或建议。
3.每季度向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汇报1次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情况。
4.积极参加市政府有关重要会议。
5.积极参加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各类活动和工作例会。
6.积极协助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政务公开工作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六、监督员管理
1.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监督员进行动态管理。建立监督员信息库和相应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工作认真负责、成效显著的监督员,通报表彰;对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职责和义务、徇私舞弊的监督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且造成不良影响的,随时进行调整。
2.实行每季度例会制。每季度召开一次监督员工作例会,反馈情况,总结工作,听取意见建议,安排部署下一阶段监督活动。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选聘一定数量和不同代表的人员作为政务公开监督员(人员构成上应侧重基层群众代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政务公开监督工作。
八、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