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本乡镇信息公开工作的考评和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评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施的原则。
第三条考评工作由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评对象是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乡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五条考评的主要内容:
1.公开的范围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2.监督和保障情况。是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是否依法实施责任追究;是否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第六条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
第七条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对于考核评定优秀的部门,将予以表彰。凡社会评议(含网上测评)一般及以下的不得评为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对于存在问题、考核评定为差的部门,按照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