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二条 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局政务公开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的申报;
(三)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三)负责查处本机关或督促查处本系统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五条 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发布政府信息前应由信息提供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查后,报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局机关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应增加确定信息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的程序。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确定其是否可以公开,并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六条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由局政务公开办公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七条 局政务公开办公室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局纪检监察部门应组织查处。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保密审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