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动公开 信息发布的总体原则: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能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单位各项工作最新动态。 (一)主动公开的范围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形式 1、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公开栏;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大众传播媒体; 3、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4、档案馆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信息的审核 需要发布上传的各种信息,应经过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确保信息宣传报道的真实性、时效性和高质量。信息发布严格遵守“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层层把关,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各单位要对上网信息严格把关,确保信息内容符合国家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保信息中的统计数据准确无误,确保上网信息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不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各单位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全面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经行政机关审查,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监督保障 1.群众监督:通过设立投诉电话、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乡镇(街道)及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