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青龙乡政府信息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要求,由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源头认定
第四条行政机关需对政府信息公开公文属性进行源头认定。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主动公开: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范畴应符合《条例》规定。
依申请公开: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不予公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应确定为"不予公开"属性。
第七条公文公开属性审查过程:
(一)由拟稿人提出公文公开属性,并在发文稿纸上标注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对不予公开的公文须写明理由,随文送审。
(二)代拟公文的,由代拟部门标注公开属性,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依照县政府办公室公文印发程序办理;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由牵头部门协调确定公开属性。
(三)无标注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四)所有拟公开的公文,正式发文时均需在文末标注"(此件公开发布)"字样。
第三章保密审查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防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泄露,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对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实行"初审、复审"两级审查制度。
第十条审核及保密审查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信息公开和保密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成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指定一名领导为保密审查负责人,指定至少一名经过保密培训的工作人员承办。
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审核人必须认真核对,防止出现信息错漏现象。对公开信息审核程序不到位,签批手续不全的,不得予以接收和公开。
第十三条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
(二)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或者可能在工程建设领域等引起消极后果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向政府信息公开单位提供的;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案件办理或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刑事诉讼依法、公正进行的;
(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或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发布协调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八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九条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一)拟发布政府信息应向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发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意见书。
(二)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三)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
(四)书面回复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各级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事项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该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信息的协调交流过程需通过安全的渠道进行,避免出现信息传递过程中不可公布信息外泄、信息损坏等情况的发生,造成无谓损失甚至更严重的影响。
第五章主动公开
第二十二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五条各有关部门还应该结合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乡利用公开栏、网站、报刊、电视等多种载体及时公布主动公开内容。
第六章动态调整
第二十八条全乡各类政府信息公开主体每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委、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建设的新情况以及社会公众关切,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要点,细化公开内容和公开标准。
第二十九各公开主体每年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全面自查,梳理不予公开事项目录和依申请公开事项目录,对发现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公开,可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的要主动公开,梳理目录、整改情况要及时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各公开主体发现本部门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部门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报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并进行修改调整。
第七章统计报送
第三十一条本乡范围内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为政府信息统计报送的填报单位。
第三十二条乡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统计制度实施的组织、协调、数据统计汇。青龙乡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负责本乡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数据统计、报送工作。青龙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青龙乡政府信息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业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办法,并负责本行业的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
第三十三条统计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统计报表的纸质材料经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县政务公开科,每年1月1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总报表。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报送时间顺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除有特别指明外,报表中所有数据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如果没有数据,则留空格,不需要填写。
第三十四条统计报表的填报说明
(一)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用于政府信息公开报表的政府信息按条计算。
(三)一条信息以多种形式公开的,不重复计算,例如以网站、报纸、电视、广播、公开栏和信息查阅点等多种形式公布的,只记为一条信息。
(四)一条信息同时以政府网站、报纸、电视、广播、公开栏和信息查阅点等多种形式公布的,只记为"政府网站公开数"一条信息。
(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联合发布的信息以牵头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非统计主体发布的信息不记入该机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可记入服务类信息。
第八章监督员制度
第三十五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各部门的民主监督工作。监督对象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机关及公共企事业单位,以政务公开情况为内容开展监督。
第三十六条政务公开监督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群团组织、离退休干部、基层群众、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产生。
第三十七条监督员应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处事公正,坚持原则;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联系实际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发挥监督作用;能够经常深入群众,了解和体察民情,倾听社会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设,并能及时向县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八条政务公开监督员主要依据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有关政策法规,通过明察暗访、直接感受、接受群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整理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方面有关意见、建议和要求,向被监督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反馈并跟踪督促落实。重点要抓好五个环节的监督。
(一)决策公开环节。重点监督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文件出台前,是否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信息公开网站发布决策文件草案征集公众意见,公开政策出台背景、下一步打算等信息;是否提供公众意见反馈渠道,公开收集到的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
(二)执行公开环节。重点监督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较强的决策文件出台后,有关单位是否通过发布权威解读稿件、组织专家撰写解读文章等方式开展政策解读,是否运用图片、图表、视频等可视化方式,为群众提供客观、可感、可信的信息,增强政策解读效果;县属各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管理公开环节。重点监督县级各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执行情况,是否依法向社会公开承担的行政职权及其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等信息,以及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办理结果等内容;有关单位是否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环境监测、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管等与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监管信息。
(四)服务公开环节。重点监督教育、卫生计生、供水、供电、供气、就业、社保、民政等依法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是否按要求公开机构职能信息、办事范围、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等信息,公开方式是否便民,公开内容是否完整。
(五)结果公开环节。重点监督有关单位是否公开关系民生的项目、资金分配及落实情况,特别是扶贫资金安排使用、保障性住房分配、土地供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审批、备案、核准等公共资源配置信息是否及时予以公开,便于公众查询监督。
第三十九条监督员通过明察暗访、网页浏览、现场体验、接受人民群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意见建议和要求,并采取电子邮件、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及时向县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有关部门反馈。
第四十条政务公开监督员依法执行监督任务受法律保护,对以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碍政务公开监督员依法执行任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章投诉举报
第四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举报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投诉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受理部门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不及时受理处理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
第四十五条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县政务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四十六条投诉举报件的调查处理。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
第十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中,因违反《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适用于青龙乡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五十条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十一条青龙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青龙乡纪委监委负责对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条例》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经行政诉讼,由法院判决认定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七)未采取监控措施未及时发现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
(八)不及时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
(九)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责任追究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由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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