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条 评议考核内容:
(一)是否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否指定专人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是否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四)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合理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是否按规定收费;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条 评议考核方式。采用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第四条 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
第五条 评议结果纳入年度政务公开考核。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