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医疗保障部门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治国,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医保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五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事项;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5、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
6、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7、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8、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9、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第六条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领导信息、内设科室和下属单位信息;
(二)政策文件;
(三)规划计划;
(四)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递交的全部材料及办理情况;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要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在媒体上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条 办公室要结合实际,制定主动公开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主动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