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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562G/201705-00005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文机关: | 云梯乡人民政府 | 主体分类: | |
成文日期: | 2017-05-25 | 发布日期: | 2017-05-25 |
发文字号: | 云政〔2017〕106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已废止】云梯畲族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梯畲族乡农家乐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云梯畲族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4761234 |
云梯畲族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云梯畲族乡农家乐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2017〕106号
各村、乡直各单位:
现将《云梯畲族乡农家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云梯畲族乡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梯畲族乡农家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全乡农家乐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农家乐经营行为,促进农家乐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结合本乡实际,制定实施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家乐是以农民为主的各类自然人,利用农村庭院、农林牧副渔田园景观和自然生态、乡村文化资源,为游客提供以农业、农村和农家乐体验为特色的观光、娱乐、劳作、修学、康体、住宿、餐饮、购物等服务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农家乐发展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畲乡人家” 农家乐集群必须按照农家乐五统一(统一规划、统一标牌、统一营销、统一服务、统一价格)要求经营,严禁恶性竞争。
第四条新申办的农家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必须符合本乡、村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集镇规划、乡村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报云梯畲族乡政府旅游办备案,其中千秋畲族村农家乐还需向“畲乡人家”农家乐协会备案。
(二)农民建设农家乐必须按照宁国市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有依法取得的土地或房屋使用证明,原则要求集中连片。
(三)房屋建筑风貌要求应与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与山水自然环境相一致,突出当地人文风情,颜色要求统一,其中千秋畲族村新建农家乐必须统一采用“福建式样”。
(四)要求交通条件较好,建筑不占用水利红线、公路红线,且无地质灾害,不影响公共安全利益的地方。有较好的污水处理设施和安全防护等配套设施,不得随意将生产、生活污水排放至河道、池塘。
(五)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并通过考核,依法取得相关证件。
(六)依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邻里关系融洽,有较好的文明礼仪意识。
第五条农家乐经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凡经营农家乐的农户,必须依法取得公安(消防)、卫生、市场监督、税务等部门颁发的住宿、餐饮等行业许可,同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二)千秋畲族村农家乐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民族服装,其他三村鼓励穿着民族服饰。从业人员需持有效健康合格证。
(三)农家乐经营户应保持室内及房前屋后清洁整齐,杜绝乱搭建、乱张贴、乱堆放等行为,做到垃圾入箱、家禽家畜围栏圈养、无杂物随意堆放。十星清洁户需达到7颗星以上。
第六条新建的乡村特色民宿、乡村度假酒店、主题休闲农庄等乡村旅游新业态,须按旅游项目报批建设规定办理。
第七条农家乐经营户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当发生突发事件时,经营户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立即如实报告乡、村及各相关部门。如出现瞒报安全事件的,限期整改或吊销相关证件。
第八条农家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经营环境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二)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三)未经批准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及污染环境的。
(四)未按照诚信菜单、住宿、旅游商品及其他消费行为明码标价的。
(五)当发生洪涝台及地质等重大自然灾害,对不服从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它紧急措施要求的。
(六)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条鼓励发展旅游新业态。对发展乡村特色民宿、乡村精品度假酒店、自驾车(房车)营地、主题休闲农庄等等旅游新业态项目,给予相应的政策鼓励。
第十条大力推进农家乐精品提升工程,大力推进农家乐协会建设,对符合农家乐提升条件的或成立农家乐协会的,享受专业培训、统筹营销、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鼓励农家乐经营户自愿申请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按照《安徽省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被评定省级农家乐四、五星级的,给予相应的政策奖励。鼓励各村成立农家乐集群(协会分会)、争创省级乡村旅游示范村,争创成功后给予相应的政策奖励。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25日起施行,由云梯畲族乡旅游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