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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3436/201910-00027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文机关: | 胡乐镇人民政府 | 主体分类: | |
成文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19-10-22 |
发文字号: | 胡政〔2019〕236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已废止】胡乐镇人民政府关于胡乐镇农村工匠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胡乐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4900001 |
胡乐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胡乐镇农村工匠库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胡政〔2019〕236号
各村、镇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工匠库管理,规范胡乐镇管理办法,现将《胡乐镇农村工匠库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胡乐镇农村工匠库管理工作。
胡乐镇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胡乐镇农村工匠库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镇工匠库监督管理,根据《宁国市农村公共资源交易大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宁办发〔2018〕152号)《关于建立农村工匠库的指导意见》(宁公管〔2019〕22号)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对象
本办法规定的农村工匠库是指通过企业或个人自愿报名、村委会审核、镇政府审定后组建的农村工匠库。具体包括长期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具有一定业绩和施工经验,具备相应的施工技能、必备的施工设备及施工机具,具有独立完成承包项目的经济能力,且具有良好信用的自然人、施工队伍、施工企业等。其中,自然人、施工队伍原则上为本镇人员,施工企业为本市注册企业。
二、管理方式
1、入库工匠必须签订《胡乐镇农村工匠入库协议书》,明确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并缴纳入库保证金,入库保证金充抵中标项目保证金。其中,自然人、施工队伍保证金为5000元,施工企业保证金为20000元。
2、依据《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宣公管委办〔2019〕1号)及业主标后履约情况对工匠库内工匠实施比选择优动态管理,并每年对工匠库进行调整完善。
三、管理内容
1、农村工匠库可参与的小额工程项目包括:30万元以下,安全系数低、工艺简单、施工难度小的农村环境整治、植树造林、清淤疏浚、村内道路等小额涉农项目,具体按《宁国市农村公共资源交易大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小额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项目发包文件,发布发包公告,镇财政所与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开展确定中标工匠的发包活动。其中,自然人、施工队原则上投标10万元以下(不包含10万元)小额工程,施工企业原则上投标30万元以下小额工程。
3、项目发包公告发布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一并公布备选工匠名单,一旦被确定为中标的工匠,其排序自动循环到末位。备选工匠不足3家的,全部作为备选工匠。
4、入库工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消其本项目竞标候选资格:
(1)未能提交合法有效的授权书原件或有效身份证原件的;
(2)投标单位迟到的;
(3)不遵守开标会场纪律,无理取闹,扰乱招投标秩序的;
(4)有其他违法行为,不宜作为竞标候选单位的。
5、入库工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政府将对其进行约谈并给予警告;经约谈警告仍未及时整改的,暂停其参加备选一次,直接将其排序至末位,同时依据《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视情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1)备选工匠无故放弃抽取资格,不参与该项目的抽取的;
(2)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资料进行质疑、投诉,或者不依规进行投诉、上访的;
(3)在相关监督部门组织的现场巡查中,发现项目部关键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到岗1人次或擅自变更到岗人员1人次的;
(4)在相关监督部门组织的检查、考核中被通报批评的;
(5)拖欠农民工工资,未引起投诉、上访等恶劣影响的;
(6)无正当理由中标后3天不入工地施工,延误工期的;
(7)成果文件存在严重错误或成果未能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完成的;
(8)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及信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6、入库工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退出工匠库,退还入库保证金,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不得重新申请入库:
(1)将项目转包、违规分包,并经查实的;
(2)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履行合同或严重违约的;
(3)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的;
(4)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投诉、上访等恶劣影响的;
(5)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及信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7、入库工匠自愿选择退出农村工匠库的,必须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有书面委托书)向镇政府提出书面退库申请,经核查该工匠承揽的各类工程全部完工且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退库,同时退还入库保证金。
退出镇农村工匠库的工匠,原则上2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入库申请。
8、本办法与上级相关办法有不一致的,以上级相关办法为准。
9、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