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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3436/201707-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文机关: | 胡乐镇人民政府 | 主体分类: | |
成文日期: | 2017-07-07 | 发布日期: | 2017-07-07 |
发文字号: | 胡政〔2017〕152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已废止】胡乐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胡乐老街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胡乐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4900001 |
胡乐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胡乐老街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胡政〔2017〕152号
胡乐村委会、胡乐居委会:
为进一步保护胡乐老街,规范胡乐老街保护管理办法,现将《胡乐老街保护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胡乐老街保护管理工作。
胡乐镇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胡乐老街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胡乐老街保护工作,维护老街传统风貌,发展旅游经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依据《胡乐镇总体规划》、《胡乐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胡乐老街整治规划》、《胡乐村美好乡村建设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老街保护的核心范围为:东至西津河,南至关上,西至宁绩高速公路,北至胡乐新大桥往霞乡方向道路。
第三条 老街保护的主要内容是:
(一)具有历史风格的整体空间环境和街巷格局;
(二)具有文物价值的民居、店面、祠堂、桥梁、驳岸、古碑、古文化遗物及近现代优秀建筑等;
(三)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工艺、传统产业、民风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条胡乐镇人民政府成立胡乐老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老街办”),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宣传老街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老街保护规划,指导、督促村民合理保护和使用古建筑;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物古迹、传统建筑、古民居的普查工作,并设立保护标志;
(三)对老街规划区内新建住房和维修古民居进行前置审核,保证规划的执行;
(四)对破损而无力维修的古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上报;
(五)组织专兼职巡防队伍,负责做好防火、防盗、护渔等工作;
(六)制止违反老街保护的行为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向镇政府报告。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10万元的老街民居维修资金,专门用于老街私人民宅的维修。对按照传统风貌维修房屋并通过验收的,镇政府给予维修投入20%的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0元。如遇上级加大资金支持,再行研究提高补贴标准。
第六条老街居民新建、改建、扩建、维修、装修房屋,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其建设方案应按老街办初核、镇规划部门复核、镇政府同意的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沿街(路)建筑表层应按以下要求装修:
(一)门、窗为木制,油漆为赭色,玻璃为透明色;
(二)屋面为小青瓦,墙体白粉马头墙;
(三)护栏和店堂招牌、字号应按传统做法用木质材料,临街(路)广告、招牌的制作和悬挂须考虑与老街的传统风貌相协调,严格控制使用不锈钢、PVC等现代材料,卷闸门不得外置;
(四)踏步和门槛为青石;
(五)工艺上采用徽派的砖雕、木雕、石雕。
第八条除因安全因素外,老街的古建筑及构件不得擅自拆除或迁移。确需迁移或拆除的,必须征得老街办同意。禁止出售古建筑构件。
第九条老街内不得举行危害古建筑安全的活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古建筑内的电气线路应当穿管保护,线径、用电负荷等应确保安全,屋外不得新建架空线路。
第十条老街内鼓励建设、经营、展示徽派传统文化的项目。对能体现当地民俗文化的项目和有特殊才能的民间艺人,采取优惠政策扶持和引进(视具体项目由镇政府“一事一议”研究出台政策)。
第十一条凡在老街内经营商业和进行文化活动,必须在老街办备案,并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老街核心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审批经营液化气、汽油、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化肥、农药等污染环境的商品(已设立的经营点逐步引导退出);
(二)销售网鱼、电鱼设备;
(三)商店外摆摊设点或陈列商品;
(四)在房顶上设置太阳能水管、储水罐等非建筑附属物;
(五)机动车辆在老街内街通行。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胡乐镇政府报请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胡乐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