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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41702725543467L/201806-0000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文机关: | 仙霞镇人民政府 | 主体分类: | |
成文日期: | 2018-06-19 | 发布日期: | 2018-06-19 |
发文字号: | 仙政字〔2018〕 44 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已废止】仙霞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霞镇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仙霞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2209060 |
仙霞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仙霞镇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仙政字[2018]44号
各村:
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共宁国市委办公室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意见》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市委第六巡察组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工作,结合我镇实际,经研究,制定如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国市仙霞镇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仙霞镇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一、健全收入及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一)健全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村集体一切收入均需开具宁国市农业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或由报账员收取;每年末村级报账员需在银行清算当年度利息,及时入账。收入主要包括:各级财政补助收入、专项资金收入、租金收入、资源资产出售或受让收入、收取服务费收入、资源分配收入、捐助、帮扶收入等。
(二)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一是村级财务要严格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由村及“三资”中心分别保管。非村报账员不得经手和保管现金,因特殊情况代收现金的,应在收款当日向报账员结清。
二是村集体办公用品购置、临时人员劳务费等小额日常开支采用备用金管理制度。村级备用金管理仅限用于村级日常经营的小额支出,不得超过2000元,备用金款项使用完后凭支出票据经“三资”中心审核后再行领取。备用金采取实报实销,即时入账原则。
三是村级其他各项工程、工资、环卫等支出采取大额资金申请制度,采取先申报,由“三资”中心审核后报联村领导及分管领导审批,审核审批通过后准予领取并通过转账支出。
四是支出票据应在一个月内结报,持票人三个月内不结报的,无特殊原因的不得再报销。镇“三资”中心季度结账时,以各村备用金领款单及大额支出申报表作为结账重要凭据,对于不按照备用金领款单和申报表上使用资金的村,三资中心将严格监控,不予入账。
五是村级资金支出,除备用金等小额支出外,其他一律通过银行中间户予以代发。
二、健全支出及票据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村级支出票据管理制度
一是村集体支付事项发生时,必须取得合法、规范、有效的原始凭证(有多项支出未能详细说明的必须提供清单或相关附件),注明用途,并有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盖章后,报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
二是严禁“白条”入账。对于临时性劳务用工支出或少数确实难以取得正式发票且金额在200元以下的支出,必须按规定手续完备后方可付款入账。
三是被“三资”中心退回的已支付票据,责任人要在半个月内作出补充更正,没有采取补办措施予以纠正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四是村报账员及文书要按规定和要求对村财务档案(账册、凭证、报表、各类合同契约、土地承包资料、有关文件等)每年整理装订成册并分类编号,归档保管,并报送至镇“三资”中心,保管年限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三资”中心要严格档案查阅使用手续,有关部门、单位履行公务需要查阅档案,需凭单位介绍信,经镇分管村级财务管理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并作书面记录。
(二)健全财务审批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审批要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和复核审批原则,实行分档逐级审核,限额授权,由村负责人审批。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村主任审批,村总支书记复核;1000元至3000元以下的,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决定后,村主任审批,村总支书记复核;3000元以上的由村两委和村监督委员会通过后,村主任审批,村总支书记复核。会议记录及参会人员签名复印件要随开支单据一同报存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
(三)健全村内事务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完善村干部出差、用车、村民代表误工补贴等各项标准,精简和压缩各类会议,厉行节约,降低办公经费支出。村干部因公出差,必须本着节约、必需原则,差旅费按实际金额报销,原则上不准包车。如确需包车需经村集体研究确定额度列入村级财务预算并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填写派车单,按规定程序入账。
二是深入落实村干部绩效考核“三位一体”激励保障体制,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对照实施,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各种津贴、补助。
(四)健全村级招待管理制度
一是市、乡镇在村级开展公务活动时,村级一律不得用公款招待,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公款向市、乡镇单位和个人赠送礼金、礼券、礼物及土特产品等,实行行政事务“零招待”。
二是确因生产经济发展及大型会议需要招待的,应严格控制招待标准和规模。对各村集体的招待费用额度应列入年初村集体财务预算,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级招待费实行专项核算、逐笔公开,支出票据要注明来人单位、人数、招待事由。报销时应附费用清单。超过预算的部分必须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未通过的按照“谁开支,谁自理”的原则执行。
三、建立村级公益事业工程招投标制度
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仙霞镇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由村委会带领村民建设或改造村内技术含量不高的5万元以下基础设施类工程,按照规范程序予以实施。工程实施中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工程记录,工程款支付时应附详细清单。
大于5万元小于10万元的工程支出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采购后,再予以开展。施工合同等材料报“三资”中心审核备案。
大于10万元工程必须招投标。按《仙霞镇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村两委班子成员及其父母、子女、直系亲属不得作为工程承包方。
工程支出必须开具正式发票,项目工程完工后进行审计验收,合格后凭中标通知书、发票、合同、详细清单明细、两委会议录、审计报告等按程序入账。
四、健全村级资源资产管理制度
(一)健全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完善村集体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由村报账员负责保管并报镇“三资”中心备案,每年年终盘点一次。
二是村集体资产资源以发包、出租、出让等形式进行处置时,实行公开协商或招投标方式,并签订书面合同(不少于一式四份)。合同等资料由“三资”中心和村两级存档管理。处置方案及过程应通过公开栏等形式向村民公开。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合同款必须及时结算兑现,对到期合同要及时做好续包工作,以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三是村集体财产购置、大额物资采购等,经村两委及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研究后,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采购。
(二)健全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一是村集体实行“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结算及时”的管理原则,严禁擅自举债。村集体不得借款用于非生产性支出。兴办公益事业如需借款,应先列入预算,并通过“四议两公开”等相关程序,报“三资”中心审核,经镇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村集体应设立债务登记簿,由村报账员负责管理并报“三资”中心备案。
二是严禁高息借款,借款利率应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严禁将项目工程款转成借款本金,严禁将借款利息转成借款本金。严禁将村级往来款转入借款套取利息。
三是村集体应坚决制止新增不良债务。对历年的债权债务(呆账、坏账),应通过“四议两公开”等相关程序,并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形成书面材料报“三资”中心及时核算处理。
五、强化村级财务监控制度
(一)落实村级民主理财
一是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对村级财务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民主理财的作用,保证农民群众对集体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是村集体发生各项财务活动、制定各项财务计划以及重大财务事项决策都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民主理财。村务监督委员会人员要按照规定程序产生,具备财会、管理知识,并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和撤换。村务监督委员会应根据业务量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对重要财务事项要随时发生随时理财。
(二)完善村级财务公开
一是严格执行《宁国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各项收支、各项资产资源以及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内容要全面公开,不再设置“其它”项目;土地征用补偿费等资金要逐项逐笔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农业小型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拨付到村使用的财政资金要全程公开。
二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在固定设置的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也可通过电视、网络、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公开。
(三)建立健全审计监督
一是按照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农委、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财农改办〔2014〕1001号)文件精神,镇纪委、财政、“三资”中心将每半年度针对村级财务开展审计,每次监督审计覆盖全部村。
二是做好工程项目、土地征用补偿款及对群众反映强烈、矛盾突出的村进行专项审计。各村要对审计提出的问题及时制定相应措施加以整改。
(四)强化违规行为处理力度
在村级财务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
3.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4.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5.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
6.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和委托代理服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