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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4170276475761XE/201809-00004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文机关: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 主体分类: | |
成文日期: | 2018-09-04 | 发布日期: | 2018-09-04 |
发文字号: | 宁农〔2018〕188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国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及成员产生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4022572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宁国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
机构及成员产生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宁农〔2018〕188号
各乡(镇)、街道:
根据宣城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宣城市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制定《宁国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及成员产生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意见做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及换届工作的指导。
特此通知。
宁国市农业委员会宁国市委组织部
2018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及成员产生的指导意见(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和宣城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宣城市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宣农〔2017〕55号)和宁国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构建村级组织治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办发〔201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其性质为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二、组织机构及成员产生办法
第三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四条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按照章程规定行使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股东代表一般在30至80人之间,总数原则上为奇数,任期与村“两委”相同。建立股东代表大会制度,股东代表大会一般一年不少于2次,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重大投资决策、经营方针、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须经大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股东代表由村民投票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村民代表过渡产生(2017年改革试点村,村民代表因选举有变更的,股东代表可直接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变更)。
(选举方式一)股东代表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首先通过分设选举小组,采取集中投票的形式,由各选举小组直接提名候选人,根据候选人得票多少,按多于应选股东代表人数的10%确定正式候选人,然后由2/3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参加投票,过半数以上、高票者当选。
(选举方式二)股东代表实行无候选人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通过分设选举小组,由各选举小组根据应选股东代表的人数,经由2/3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参加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六条董事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董事会成员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若干。监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领导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代表全体股东履行监督董事会工作;一般由3名成员组成,监事会设主任1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任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由村党组织提名首届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候选名单,一般提名村党组织书记为董事长候选人,提名村党组织副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为副董事长候选人,提名其他村“两委”成员为董事候选人。提名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为监事会主任候选人,提名其他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为监事会成员候选人。董事会成员必须具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身份,成员中应有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人员。董事会和监事会互不兼任,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董事会、监事会提名人员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参照村和社区“两委”候选人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审核无异后给予批复。
第八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
三、选举的实施
第九条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根据提名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股东代表大会应有不少于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被选举人获得到会股东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时,始得当选。
第十条召开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出董事长、副董事长;召开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出监事长。董事(监事)会议应有2/3以上的董事(监事)参加方可举行,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不能出席会议的人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被选举人获得全体董事(监事)2/3以上赞成票时,始得当选。
四、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运行与管理按照合作社章程执行。
第十二条上一届董事会及监事会应当在新一届董事会及监事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档案资料及其他事项进行移交。移交工作由村党组织主持,乡镇、街道党委(纪委)监督。
五、附则
第十三条本指导意见由市农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股东代表大会职权及议事规则
一、职权
1.审议批准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3.决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
4.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5.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方案;
6.审议批准本社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审议批准股东转让出资方案;
8.对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本社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议事规则
1.股东代表大会一般一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股东代表、1/5以上年满18周岁有表决权的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应有不少于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2.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3.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可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董事会决定。股东代表大会除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须经到会股东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外;对形成的其他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4.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的15日前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全体股东。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董事会的职权及议事规则
一、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拟定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拟定本社章程修改和股东转让出资的方案;
9.拟定本社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10.拟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的方案;
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
12.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总经理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3.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4.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二、议事规则
1.董事会议应有2/3以上的董事参加方可举行。非董事经理、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2.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3.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4.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5.召开董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监事会的职权及议事规则
一、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董事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每季审查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任;
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二、议事规则
1.监事会议应有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
2.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
3.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任指定的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4.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监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5.召开监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10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