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宁国市人民政府网站!
索引号: | 11341702MB1919991Q/202003-00067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文机关: | 宁国市医保局 | 主体分类: | |
成文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发文字号: | 宁医保〔2020〕4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宁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宁国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常规药品价格信息监测与发布制度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宁国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4014007 |
宁国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宁国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常规药品价格信息
监测与发布制度的通知
宁医保〔2020〕42号
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现将《宁国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常规药品价格信息监测与发布制度》印发给你们,对照制度规定,请认真执行。
宁国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常规药品价格信息
监测与发布制度
第一条为完善药品价格市场竞争机制,保障参保群众对药品价格知情权、监督权、选择权,引导经营者合理制定药品价格,建立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的药品市场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价格监测,是指市医保局对医保定点协议零售药店的常规药品零售价格的变动,进行跟踪、采集和公布活动。
第三条监测定点单位为宁国市区经营规模较大、品种较全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第四条本制度的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各监测定点单位。各定点单位负责本单位及其下属所有分支机构的常规药品零售价格监测报告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至少确定一名药品价格信息员。
第五条监测药品种类和规格的确定。按照定点零售药店销售量较大的常规药品确定监测药品种类及其规格,为确保监测药品价格变化的可比性,监测药品种类和规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市医保部门将根据市场零售药品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监测药品采集种类及其规格,统一公布。
第六条定点单位价格监测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监测药品品种实际销售给消费者的零售价格(具体监测品种及规格见附表);
(二)被监测品种零售价格变化、趋势预报预警;
(三)与被监测药品价格有关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常规药品零售价格监测以周期性价格监测和定点价格监测为基础,实行月报制度。不定期开展专项调查、临时性调查等,收集、整理价格监测资料。
第八条监测定点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价格监测资料,按照价格监测月报统一表格上报,报表需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监测定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药品价格管理制度,确保及时、准确提供价格监测信息。不得拒报、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
第十条监测定点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市医保局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不及时整改的,暂停该监测定点单位(包含连锁店、分店)医保服务协议3-6个月;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单位(包含连锁店、分店)的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资格,一年内不得申请医保定点。
第十一条市医保局将药品价格监测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考核内容,不定期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对监测定点单位报送的价格监测信息进行调查、抽查、核实,保证价格监测资料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本制度的价格信息发布主体单位为市医保局,定期发布本市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药品价格监测资料(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三条市医保局对监测定点单位上报的药品价格信息按月定期在宁国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医保局微信公众号等公布,适时通过《今日宁国》等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发布,有效利用药品价格监测信息,合理引导消费者消费。
第十四条未尽事项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行。